邯郸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河钢邯钢老区退城整合项目制氧工程(一期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建设单位

邯郸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项目名称

河钢邯钢老区退城整合项目制氧工程(一期项目)

评价类型

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报告编号

RTZP2024022

建设单位

联系人

李修齐

建设单位

地址

涉县龙西工业区

评价项目组

项目负责人

牛天芳

检测项目组

采样人员

赵浩、韩冰

报告编制人

牛天芳

检测人员

赵浩、韩冰

项目组成员

刘玺、王姗、刘旺

报告编制人

刘晓彤

报告审核人

杨红宾王立朋

报告审核人

赵浩

现场调查人员

牛天芳王姗

调查日期

2024.1.11-2024.1.11

复查人员

牛天芳王姗

复查日期

2024.7.9

采样人员

赵浩、韩冰

采样日期

2024.3.13

检测人员

赵浩、韩冰

检测日期

2024.3.13

项目简介

由于2#主厂房(2套20000Nm3/h制氧机组)及室外设备区、2#高低压配电室及1#主厂房内1套16300Nm3/h制氧机组及室外配套设备正在施工,氮压机房1台1万中压氮压机,1台2万中压氮压机目前未安装,本次评价仅对1#主厂房(1套40000Nm3/h制氧机组)及室外设备区、氮压机间(1台2.2万低压氮压机,1台2.2万中压氮压机,1台1.6万中压氮压机)、循环水泵房、气体球罐区、液体储罐及储槽区进行评价,项目名称为邯郸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河钢邯钢老区退城整合项目制氧工程(一期项目)建设项目属于搬迁技改项目。

建设项目劳动定员54人,全部利用邯郸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制氧工程的原有人员(原有人员工作岗位不变,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不变),不新增劳动定员。

建设项目操作人员采用四班三运转或常白班工作制,每天工作8小时;管理人员(包括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及技术人员采用常白班工作制,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5天,年工作天数为300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994〕第2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8〕第24号修正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邯郸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河钢邯钢老区退城整合项目设立了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安全管理部,并配备3名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该公司的职业卫生管理工作。制氧工程设立了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安全科,并配备1名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该公司的职业卫生管理工作。

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2019年修订)》GB/T4754—2017、《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公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的通知》(国卫办职健发〔2021〕5号):建设项目属于“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中的“基础化学原料制造”,属于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

项目存在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

及检测结果

项目存在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噪声。

制氧工、自动化仪表工、维修工、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所接触的噪声等效声级超标。其余岗位作业人员所接触的物理职业病危害因素强度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 2.2-2007的要求。

结论与建议

综上所述:邯郸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河钢邯钢老区退城整合项目制氧工程(一期项目)在落实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以及本报告提出的对策措施和建议并保证防护设施达到设计要求的情况下,在正常生产过程中,职业病危害因素能够得到有效控制,符合国家和地方对职业病防治方面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能够达到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的条件。

建议:

1、建设单位应参加当地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的主要负责人及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初次教育不得少于16学时。继续教育不得少于8学时。

2、劳动者应每年接受在岗培训,在岗培训不得少于4学时。

3、因变更工艺、技术、设备、材料,或者岗位调整导致劳动者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发生变化时,用人单位应重新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培训。

4、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建设单位应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

5、建设单位应将全部接害职工纳入健康监护范围,在确定某岗位作业人员是否为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时,应考虑其相邻岗位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影响。每年组织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员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如职业健康检查结果中有需要复查的岗位人员,建设单位应及时组织人员进行复查。如果发现职业病,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从业人员、职业禁忌症,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

6、进一步完善职业病危害告知卡和警示标识,至少每半年检查一次,发现有破损、变形、变色、图形符号脱落、亮度老化等影响使用的问题时,应及时修整或更换。

7、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职业卫生档案,并向当地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向劳动者公布。

8、作业场所发生急性职业危害事故时,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报告所在地卫生健康主管部门。

9、制氧工程应按制度规定定期为员工发放个人防护用品,及时组织教育培训,督促上岗人员佩戴个人防护用品。

10、制氧工程在日常的职业病危害监测或者定期检测、现状评价过程中,发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治理措施,确保其符合职业卫生环境和条件的要求。

11、建议监督完善各项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跟踪调查记录,确保各项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执行到位。

12、加强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切实完善并实时更新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13、应按照《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安监总局令第48号)第八条第一款规定:“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的,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进行职业危害申报。

14、噪声分级为I级(轻度危害)的岗位应改善工作环境,降低劳动者实际接触水平,设置噪声危害及防护标识,佩戴噪声防护用品,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采取职业健康监护、定期作业场所监测等措施;噪声分级为Ⅱ级(中度危害)的岗位在采取改善工作环境,降低劳动者实际接触水平,设置噪声危害及防护标识,佩戴噪声防护用品,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采取职业健康监护、定期作业场所监测等措施的同时,采取纠正和管理行动,降低劳动者实际接触水平。

专家组评意见

过讨论和审议,专家组认为《评价报告》对该项目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了分析,

对职业健康条件进行了评价,对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符合性进行了评价,并通过检测检验数据及统计分析评价了职业病防护设施的有效性。《评价报告》内容基本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原则通过对《评价报告》的技术审查。该评价报告评价依据充分、程序规范、结论正确。评审专家经过审查,针对评价报告提出如下意见:

1、明确评价范围,完善评价依据;完善职业健康体检档案;

2、无公告栏;

3、完善职业病危害因素辨识及筛选;

4、完善职业病防护设施的分析与评价;

5、补充完善专家提出的其他意见

现场检查和档案资料存在的问题:

1、完善职业病责任制和操作规程;

2、完善职业卫生卫生培训档案;

3、完善日常监测记录;

4、补充警示标识。

附件:检测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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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与陪同人合影

说明:1#高低压配电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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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气体球罐区

说明:循环水泵房及循环水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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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液体储罐及储罐区

说明:1#厂房

 

创建时间:2024-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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