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卫办职健发〔2021〕 2号)-20210121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厅文件


国卫办职健发2021 2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中国疾控中心,国家卫生健康委监督中心: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健康委令第4号,以下简称《办法》)于2020年12月31日布,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为切实做好《办法》的贯彻实施,进一步规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及监督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切实做好学习宣贯工作

 《办法》以《职业病防治法》为依据,全面贯彻落实国家“放管服”改革要求,适应职业健康新形势、新要求,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技术服务、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作出明确规定,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进一步落实简政放权要求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提供了重要依据,也是规范技术服务行为、保证技术服务质量、维护用人单位及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公布施行《办法》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把学习宣传贯彻《办法》作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的重要任务,切实抓紧抓好。要组织开展专题培训和研讨,认真学习领会《办法重要内容,准确把握制度设计的核心内涵和精神实质,提升依法行政水平。要按照当前疫情防控的总体要求创新培训和宣传方式,通过举办培训宣贯会、设立咨询电话及网络宣传等形式,向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宣传解读办法,讲清讲透《办法》的新要求新举措,为《办法》顺利实施营造良好氛围

二、完善配套制度,规范资质认可各项工作

 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依据《办法》对现行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相关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及时修订、废止与《办法》不一致的文件,结合实际制修订必要的配套文件。要参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甲级资质认可程序》(附件1)、《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技术评审准则》(附件2)、《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专业技术人员考核评估大纲》(附件3)等文件要求,抓紧制定乙级资质认可程序,规范申请受理、技术评审、行政审查以及专家库组建等工作。要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纳入行政审批(政务)大厅统一管理,积极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一网通办”,逐步实现资质申请线上办理、审批结果线上公布、资质信息线上查询。要严肃工作纪律和廉政纪律,加强对工作人员及专家的教育管理。要切实保障资质认可所需经费,确保《办法有效实施

三、有序衔接过渡,妥善做好资质延续及认可工作

(一)按照《办法》的有关精神,2021年1月31日前资质到期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有效期延至2021年4月30日。2021年2月1日4月30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和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以下称“资质认可机关”)依职责受理2021年4月30日前到期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延续(含变更、增加业务范围)申请。按期提交资质延续申请材料并被受理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在资质认可机关作出决定前,其原有资质证书继续有效;经告知后逾期未提交申请材料或提交的申请材料未被受理的,其原有资质证书到期失效。

(二)2021年2月1日起,资质认可机关开始受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申请,并按照《办法》有关规定开展资质认可工作。2021年5月1日及之后资质到期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按照《办法》规定的时间及要求提交资质延续申请。因疫情防控需要暂不能开展现场技术考核的,资质认可机关可以适当调整受理申请的时间。

(三)现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煤矿)乙级资质,在资质延续时整合到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乙级资质中,业务范围转并为采矿业,今后不再单独设(煤矿)乙级资质。其他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业务范围在资质延续时按照《现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延续新旧业务范围转并表》(附件4)的要求进行转并。

四、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提升监管工作质量和水

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按照有关“双随机、一公开”的规定,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从业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事中事后监管,在对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做好对有关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延伸检查,提升监管精准性。要建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许可信息、监督执法信息、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用档案等信息管理系统,记录违法失信行为并依法向社会公开,依据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信用状况,实行分类监管。要加强社会监督,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要以《办法贯彻实施为契机,大力加强职业健康监管能力建设,加快职业病防治技术支撑人才队伍和能力建设,确保技术支撑能力能够跟得上落得实。


附件:1.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甲级资质认可程序

      2.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技术评审准则

    3.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专业技术人员考核评

估大纲

4.现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延续新旧业

务范围转并表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2021年1月20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附件1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甲级资质认可程序


一、申请与受理

第一条       申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甲级资质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应国家卫生健康委政务大厅(以下简称政务大厅)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署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申请表附录1)

(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署的知悉承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法律责任、义务、权利和风险的承诺书(附录2

(三)营业执照或其他法人资格证明

(四)工作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合同;

(五)专业技术人员、专职技术负责人、质量控制负责人的名单及其技术职称证书、劳动关系证明

(六)仪器设备清单、工作场所布局与面积示意图;

(七)在申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业务范围内,能够证明具有相业务能力的其他材料(详见附录3第二部分第八项)

第二条       申请单位应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材料应完整齐全内容清楚、不得涂改,复印件、影印件清晰并与原件一致,具体要求详见附录3

第三条       政务大厅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申请材料齐全形式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受理文书见附录4;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形式不符合规定的,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材料补正文书见附录5;决定不予受理的,申请单位说明理由并出具不予受理文书(见附录6)

第四条       政务大厅应在出具受理文书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及申请材料转办文书(见附录7)移交技术评审单位技术评审单位不接收除政务大厅以外转办的申请材料。

二、技术评审

第五条       中国疾控中心作为技术评审单位承担具体技术评审工作。技术评审包括申请材料的技术审查和现场技术考核。

第六条       技术评审单位组织对申请材料进行技术审查,作出技术审查结论,《申请材料技术审查意见表》见附录8。

第七条       申请材料技术审查结论为“通过”的,技术评审单位继续开展现场技术考核,并提前3日将现场技术考核时间、专家组及有关人员名单和注意事项等通知申请单位;结论为“不通过”的,不开展现场技术考核。

第八条       技术评审单位从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甲级资质认可技术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相关专业的57名专家,组成现场技术考核专家组。专家组人员构成应满足现场技术考核工作的需要,由检测、评价、质量管理、卫生工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组组长对现场技术考核的技术工作负总责,专家按分工对所承担的工作任务负责。

第九条       现场技术考核的时间一般不超过10个工作日。技术评审单位应当制定现场技术考核计划,备齐现场技术考核所需的考核盲样、资料和表格,并于现场考核前交专家组。技术评审单位、专家组应对考核盲样、资料严格保密。

技术评审单位应安排工作人员协助专家组做好现场技术考核,负责现场技术考核的协调、联络等工作。

第十条       现场技术考核前,技术评审单位组织召开全体专家组成员参加的预备会,会议内容包括:

(一)宣布现场技术考核专家组组长及成员名单;

(二)介绍申请单位基本情况,宣布申请材料的技术审查

结论;

3.       介绍现场技术考核的目的、范围、依据及考核原则

和判定标准,并介绍本次考核的计划和日程安排;

4.       提出现场技术考核工作的公正、客观、保密等要求,

专家组全体成员签署保密和公正性声明;

(五)确定专家组成员分工和职责。

第十一条       专家组按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技术评审准则,对申请单位进行现场技术考核。现场技术考核程序和内容如下:

(一)召开首次会议。参加会议人员包括专家组成员、技术评审单位工作人员和申请单位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会议由专家组组长主持,会议程序及内容如下:

1.       技术评审单位工作人员宣布专家组组长和成员名单,对现场技术考核提出要求;

2.       专家组组长介绍现场技术考核的目的、范围、依据及考核原则和判定标准等,介绍现场技术考核分工、日程安排,宣读保密和公正性声明;

3.       申请单位负责人宣读承诺书;

4.       申请单位对照技术评审准则汇报机构资质条件、内部管理和技术服务能力等情况;

5.       确定申请单位现场技术考核配合人员;

6.       确定现场考核意见反馈和末次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审查资料。主要内容包括

1.       申请单位的营业执照或其他法人资格证明材料;

2.       工作场所产权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

3.       相关部门设置和负责人任命文件;

4.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质量控制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和专业技术人员的名单、劳动关系证明材料、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和任命文件等材料;

5.       专业技术人员培训档案材料;

6.       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及过程管理材料;

7.       仪器设备的购置凭证、验收材料、检定或校准证书、期间核查记录、维护记录、现场检测设备的出入库记录和其他有关档案材料;

8.       标准物质和溯源标准的购置、期间核查、使用、配制等相关原始记录

9.       耗材和试剂购置验收材料和相关记录,以及购置、配制、储存、使用和处置等过程的记录及管理要求;

10.       技术服务报告、原始记录及过程控制材料 

(三)勘查实验室等工作场所。主要内容包括:

1.       设备、设施、仪器、仪表等种类、数量性能情况和运行状态;

2.       仪器设备放置、标识、检定或校准、期间核查、维护和使用;

3.       实验室等工作场所的布局、环境、警示标识、通风、喷淋洗眼设施和安全卫生要求与管理等情况;

4.       检测样品的交接、存放、测量、处置等过程记录和管理要求。

(四)技术服务能力审核。主要内容包括:

1.       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能力考核评估。

(1)专业知识综合能力考核。依据考核评估大纲,从考试题库抽取试题,采取书面闭卷考试的方式,考核评估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知识综合能力情况。考试时间120分钟,满分100分,60分以上(注:以上包括本数,下同)为合格。

考核人员范围:质量控制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职业卫生检测与评价人员、放射卫生检测与评价人员等。2017年12月31日前已取得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指定机构颁发的培训合格证书,免于能力考核评估;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理化检验技术中级,代码383)成绩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免于能力考核评估。

考核内容:考核应涵盖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相关法规标准规范、质量管理和相关专业知识。申请第一类业务范围的,应考核职业卫生专业知识(专业技术人员自主选择考核检测或评价方向)。申请第二类业务范围的,应考核放射卫生专业知识。

(2)检测操作技能考核。依据考核评估大纲和考试题库,对检测人员进行现场采样、现场检测和实验室检测分析等操作技能考核,检测人员应独立完成考核。

(3)职业卫生工程技术能力考核。依据考核评估大纲和考试题库,对职业卫生工程技术人员进行实际操作能力考核,职业卫生工程技术人员应独立完成考核。

2.       考核认定检测能力。

(1)检测方法建立情况审核。专家对申请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方法建立的内容、过程、结论和记录等进行审核。

检测方法建立要求:申请单位应编制检测方法验证、确认或论证程序,规范开展检测方法验证、确认或论证,详细记录每项检测方法建立的内容、过程和结论,并规范出具检测应用报告。采用国家、国外、行业、团体标准检测方法,应进行方法验证;采用文献提出的检测方法,应对方法进行确认;采用实验室自行研究制定的检测方法,应对样品采集和检测技术指标进行研究,编写研究报告,并经至少三名国家级或省级职业卫生检测专家进行审核论证。

已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CMA)证书或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实验室认可(CNAS)证书的,直接认定相应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项目及参数检测能力,不重复审核检测方法建立情况。对未取得CMA证书、CNAS证书的,或CMA证书、CNAS证书未覆盖的检测项目,要审核每项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方法建立情况。

(2)盲样考核。申请单位应独立完成盲样检测,并在48小时内向专家组提交检测报告。盲样检测过程和检测结果经专家评审符合要求

考核盲样种类:根据申请的业务范围,可考核金属类、非金属类、有机类、粉尘类(含游离二氧化硅测定)和γ核素分析等样品申请第一类业务范围的,盲样考核应覆盖主要检测方法和仪器设备,考核项目数一般为5~10项;申请第二类核设施业务范围的,考核γ核素分析盲样;申请第二类核技术工业应用业务范围的,不考核盲样。

(3)审核认定检测项目能力。专家审核认定申请单位是否满足所申请资质、业务范围要求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项目能力(附件2的附录4和附录5)

3.       考核认定评价能力。

(1)评价报告现场模拟考核。申请单位应在48小时内独立编制完成模拟评价报告,并向专家组提交。模拟评价报告应当分析评价全面、准确,措施建议和结论有效可行、具有针对性,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并经专家评审符合要求

模拟考核内容:申请第一类业务范围的,选择其中一项申请的业务范围进行评价报告现场模拟考核,主要编写工程分析、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评价、危害程度与健康影响评价、措施建议和评价结论方面内容。申请第二类业务范围的,选择其中一项申请的业务范围进行评价报告现场模拟考核,主要编写工程分析(含辐射源项分析)、危害因素识别、辐射剂量估算、放射防护措施评价害程度与辐射健康影响、措施建议和评价结论方面内容。

(2)评价能力审核认定。申请的每项业务范围,专家现场抽查2份规模以上企业的职业病危害评价报告(未出具正式评价报告的,抽查模拟评价报告),对工程分析、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危害程度与健康影响评价、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评价、管理措施建议和评价结论等方面评价能力进行审核认定。

(五)召开专家组会议。参加会议的人员包括专家组成员、技术评审单位工作人员。会议由专家组组长主持,会议程序及内容如下:

1.现场考核专家按照考核工作分工分别报告考核情况,提出考核意见;

2.编制现场技术考核报告;

3.作出现场技术考核结论。

现场技术考核结论分为“通过”和“不通过”。

(六)反馈现场技术考核意见。专家组向申请单位负责人和全体专业技术人员反馈现场技术考核意见。

(七)召开末次会议。参加会议的人员包括专家组成员、技术评审单位工作人员和申请单位负责人及全体专业技术人员。会议由专家组组长主持,会议程序及内容如下:

1.专家组组长通报现场技术考核工作总体情况;

2.专家组组长宣读现场技术考核结论;

3.申请单位负责人发言。

第十二条       专家组应在现场技术考核结束后,将考核原始记录、现场技术考核报告及有关资料移交技术评审单位。

三、报批和认可

第十三条       技术评审单位根据申请材料技术审查和现场技术考核的情况,作出技术评审结论,编制完成技术评审报告,并将技术评审报告(加盖公章)及相关资料报送国家卫生健康委业务司局(以下简称业务司局)。

技术评审结论分为“建议批准”和“建议不批准”。

第十四条       技术评审结论为“建议批准”的,业务司局根据技术评审报告及结论,经综合审查并报委领导审定后,作出资质认可决定,并向政务大厅出具许可决定转送文书(见附录9)。技术评审结论为“建议不批准”的,不予批准资质认可业务司局向政务大厅出具许可决定转送文书(见附录9)。

第十五条       决定予以认可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政务大厅向申请单位颁发《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证书式样见附录10);决定不予认可的,政务大厅向申请单位说明理由,出具不予许可决定文书(见附录11)。

第十六条       业务司局对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甲级资质的单位在国家卫生健康委政府网站上进行公告。

资质变更

第十七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甲级资质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实验室地址等发生变更的,自完成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政务大厅申请办理资质变更手续。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办理资质变更手续期间,应暂停相关技术服务。

第十八条       申请甲级资质变更的政务大厅提交《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变更申请表》(附录12及相关附件材料政务大厅按照要求受理和移交申请材料。

第十九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甲级资质机构申请变更机构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且没有发生单位类型、隶属关系、资质条件等重大变化的(由机构作出书面承诺并加盖公章),技术评审单位组织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技术审查;如发生重大变化,技术评审单位应组织专家(一般为3名)进行现场技术考核经审核符合要求的,业务司局向政务大厅出具许可决定转送文书(见附录9),由政务大厅向申请单位核发记载资质变更事项的原资质证书;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批准资质变更,并由政务大厅申请单位出具不予许可决定文书(见附录11)

第二十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甲级资质机构申请变更实验室地址的,技术评审单位组织专家(一般为3名)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申请材料及工作场所、仪器设备等进行技术评审。经审核符合要求的,业务司局向政务大厅出具许可决定转送文书(见附录9),由政务大厅向申请单位核发记载资质变更事项的原资质证书;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批准资质变更,并由政务大厅申请单位出具不予许可决定文书(见附录11)

第二十一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甲级资质机构因机构合并申请资质变更的,技术评审单位组织专家(一般为57名)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申请材料及组织机构、人员、工作场所、仪器设备等进行技术评审。经审核符合要求的,业务司局向政务大厅出具许可决定转送文书(见附录9),由政务大厅向申请单位核发记载资质变更事项的原资质证书;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批准资质变更,并由政务大厅申请单位出具不予许可决定文书(见附录11)

第二十二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甲级资质机构分立的,应重新申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在申请资质认可期间,不得开展相关技术服务活动。

五、增加业务范围

第二十三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甲级资质机构取得资质一年以上,需要增加业务范围的,政务大厅提交《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增加业务范围申请表》(附录13及相关附件材料政务大厅按照要求受理和移交申请材料。

第二十四条       技术评审单位组织专家(一般为3名)对申请材料进行技术审查,如涉及工作场所、仪器设备、检测能力等变化的,应当进行现场技术考核经审核符合要求的,业务司局向政务大厅出具许可决定转送文书(见附录9),由政务大厅向申请单位核发记载增加业务范围事项的原资质证书;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批准增加业务范围,并由政务大厅申请单位出具不予许可决定文书(见附录11)

、资质延续

第二十五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甲级资质机构在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向政务大厅提交《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延续申请表》(附录14和第一条所列第(二)、(三)、(四)、(五)、(六)、(七)项申请材料。政务大厅按照要求受理和移交申请材料。

第二十六条       资质延续的审核参照资质认可程序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予以批准延续符合要求的,不予批准延续,并由政务大厅申请单位发放不予许可决定文书(见附录11)

    技术评审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可以优化技术评审流程,适当压缩技术评审时间和内容,减少技术评审专家数量。

第二十七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甲级资质机构在上一个资质周期内,连续参加中国疾控中心组织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实验室检测能力验证(比对或考核或放射卫生γ核素分析实验室检测能力验证(比对或考核且每次综合评估结果“优秀”或“合格”的,可分别免于第一类业务范围、第二类业务范围现场技术考核的盲样考核。

七、其他

第二十八条       申请单位(包括申请资质以及延续、变更、增加业务范围)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资质认可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申请单位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被依法取消(或吊销)的,5内不得再次申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

第二十九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乙级资质机构取得甲级资质证书后30日内,原资质认可机关应注销其乙级资质证书。

第三十条       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甲级资质认可(以及延续、变更、增加业务范围)的技术评审中,专家组或技术评审单位如发现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在技术服务活动中涉嫌违法违规的,技术评审单位应及时向业务司局报告。业务司局将相关线索移交技术服务行为发生地的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法进行核查核查期间,暂停资质认可工作。开展核查的时间,不计入行政审批时间。

第三十一条       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参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甲级资质认可程序,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乙级资质认可程序。


附录1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申请表

 

 

 


 

 

 

       申请单位: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填表日期:

 

  




填写说明

1. 本申请表由申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的申请单位填写。

2. 文字要简练,不得涂改,空格处以“无”字填写,并用A4纸打印(中文使用宋体小4号字,英文使用12号字)。

3. 单位名称、注册地址等项目要填写全称(应与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等一致),勿用简称。

4. “单位类型”一栏填写企业(国有、集体、私营、股份、联营、中外合资、外商独资)、事业单位和其他法人组织。

5.对应的项目,如有则标,没有则留空。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申请表

单 位 名 称


注 册 地 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法 定 代 表 人

(或主要负责人)


实 验 室 地 址


单 位 类 型


联 系 人


职 务


联 系 电 话


传 真


通 讯 地 址


邮政编码


申请资质业务范围

第一类

业务范围

□ 采矿业

□ 化工、石化及医药

□ 冶金、建材

□ 机械制造、电力、纺织、建筑和交通运输等行业领域

第二类

业务范围

□ 核设施

□ 核技术工业应用

应提交材料

1.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承诺书;

□2.营业执照或其他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

□3.工作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合同(复印件);

□4.专业技术人员、专职技术负责人、质量控制负责人的名单及其技术职称证书、劳动关系证明(复印件);

□5.仪器设备清单、工作场所布局与面积示意图;

□6.在申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业务范围内,能够证明具有相应业务能力的其他材料。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签字)

年 月 日

申请单位:




(公章)

年 月 日


附录2


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承诺书


本人                             (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现代表我单位承诺如下:

一、我单位自愿申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甲级资质。本人已经认真学习、了解并掌握《职业病防治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及《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知悉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的法律责任、义务、权力和风险。

二、本人承诺                        (单位名称)满足《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技术评审准则》所规定的资质条件要求,本人及单位五年内无重大违法失信行为,申请资质所提交的材料真实、合法、有效,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接受并配合有关部门对本单位开展的专业能力审查。

三、如能获准资质,本单位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遵守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并对作出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报告结果和结论承担法律责任,自觉接受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以上承诺,请予以监督。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年 月 日


附录3

 申请材料的具体要求

一、总体要求

1.申请材料应合法、完整、规范,真实、有效。

2.要求提交材料为复印件或影印件的,均应在复印件上写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具体要求

(一)申请表。

申请单位应按照申请表(附录1、附录12、附录13、附录14)的填表要求逐项规范填写,经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二)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承诺书。

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应按照“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承诺书”样式(附录2)要求,出具是否知悉承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法律责任、义务、权利和风险的承诺书。

(三)营业执照或其他法人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

申请单位应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事业法人)等证明材料。

(四)工作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合同。

提交工作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合同的复印件。

(五)专业技术人员资料。

1.提交专业技术人员名单(表1),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学历、所学专业、职务/职称、岗位、工作年限等。

表1. 专业技术人员名单

 

姓名

身份证号

性别

出生

年月

学历

所学

专业

职务/职称

岗位

工作

年限

培训

情况

社保(公积金)号












注:①“岗位”包括: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质量控制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职业卫生工程技术人员、公共卫生专业人员、卫生检验人员、职业卫生检测与评价人员和放射卫生检测与评价人员等;②“工作年限”指从事职业卫生相关工作的时间;③“培训情况”填2017年12月31日前国家主管部门组织培训、自行培训或委托培训。

机构主要负责人和质量控制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等关键岗位负责人应同时提供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五年以上工作经历证明材料。

2.提交申请业务范围所对应的行业工程技术人员和技术服务报告情况表(表2)。

表2. 行业工程技术人员和技术服务报告情况表

序号

申请的业务范围

行业工程技术人员专业要求

行业工程技术人员情况

技术服务报告名称及编号

姓名

所学专业

培训情况







注:①“所学专业”指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的专业;②“培训情况”同上表。

3.专业技术人员的社保或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材料(需相关管理部门盖章)复印件。

4.专业技术人员的技术职称证书和劳动关系证明(劳动合同或其他在职证明等)复印件。

5.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合格证明材料。①2017年12月31日前,取得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指定机构颁发培训合格证书的,提交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②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理化检验技术中级,代码383)成绩合格的,提供成绩通知单复印件;③单位自行组织或委托有条件的培训机构培训的,不提交材料。

(六)仪器设备资料。

提交相关仪器设备清单(表3)和仪器设备配置对比表(表4)。

表3. 仪器设备详细清单

序号

仪器设备名称

型号

生产厂家

购买日期

用途

数量

状态








 注:列出所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相关仪器设备。

表4. 仪器设备配置对比表

序号

仪器设备名称

配置数量要求(台/件)

实际配置数量(台/件)

是否为机构必配设备

购置凭证

是否计量检定或校准并在有效期内

使用状态





□有 □无

□是 □否 □不需要

□在用 □停用

注:请按照本文件《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技术评审准则》的附录3列出仪器设备配置清单。

   (七)工作场所布局与面积示意图。

提供工作场所平面布局图复印件,包括办公、检测、评价、档案室等工作场所的布局和面积说明。

   (八)能够证明具有相应业务能力的其他材料。

1.提交近五年参加实验室间比对、盲样考核或能力验证等结果;

2.提交具备的检测项目清单(表5,表6)。

表5.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能力对比表。

项目

编号

检测项目

条件要求

是否通过CMA或CNAS

开展检测方法确认、验证或论证

是否出具检测应用报告

采矿业

化工、石化及医药

冶金、建材

机械制造、电力、纺织、建筑和交通运输等行业领域

化学有害因素

1

安妥




□是□否

□验证□确认□论证□否

□是□否

2

□是□否

□验证□确认□论证□否

□是□否

3

......








注:(1)请按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技术评审准则》附录4,根据实际情况在本表后三列勾选相应内容。

(2)通过了CMA、CNAS的检测项目或参数,不对检测方法验证、确认或论证做要求,可不编制检测应用报告。

表6.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能力对比表

项目

编号

检测项目

条件要求

是否通过CMA或CNAS

开展检测方法确认、验证或论证

是否出具检测应用报告

核设施

核技术工业应用

1

伴生放射性矿放射防护检测


□是 □否

□验证□确认□论证□否

□是□否

2

......






注:(1)请按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技术评审准则》附录5,根据实际情况在本表后三列勾选相应内容。

(2)通过了CMA、CNAS的检测项目,不对检测方法验证、确认或论证做要求,可不编制检测应用报告。

 3.提交近五年承接技术服务报告清单(表7)。

表7. 近五年承接技术服务报告清单

序号

服务单位名称

报告编号

技术服务类别

年份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职业病危害评价


注:“服务单位名称”指用人单位名称;“报告编号”指技术服务报告编号,应为连续编号,如果有间断应说明原因;“年份”为技术服务报告签发年份。

4.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CMA)证书的,请提供资质认定证书及附表(复印件)。

5.取得实验室认可(CNAS)证书的,请提供认可证书及附件(复印件)。

附录4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甲级资质认可申请受理单

(国)卫职技申字( )第 号

(申请人名称)

你单位提出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甲级资质□认可、□变更、□增加业务范围、□延续申请,本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决定予以受理,并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根据有关规定,该行政许可实行先技术评审再审批。技术评审包括申请材料的技术审查和现场技术考核(按照程序要求开展)。现场技术考核时间一般不超过10个工作日,且现场技术考核时间不计入许可办理时限。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期限的,另行告知。

申请人:         

通讯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受理人:  联系电话:                     

收费标准: 不收费 查询方式: 

受理机构: 国家卫生健康委政务大厅

特此通知。

             


附录5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甲级资质认可申请材料

补正通知单

(国)卫职技补正字( )第 号

(申请人名称)

你单位于         提出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甲级资质□认可、□变更、□增加业务范围、□延续申请材料收悉。经审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请你单位补齐补正以下内容:






特此通知。                                      

                                 



经办人:

              

附录6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甲级资质认可申请不予受理单

(国)卫职技不受字( )第 号

(申请人名称)

你单位于            提出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甲级资质□认可、□变更、□增加业务范围、□延续申请,因存在下列情形,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img11.该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

img22.申请单位的申请材料经补齐补正后,仍不符合要求。

img33.其他原因:                        

如不服本决定,你单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委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经办人:

              
附录7


国家卫生健康委政务大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甲级资质认可申请受理材料转办单

( )第 号

(技术评审单位):

现将已受理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甲级资质申请材料转给你单位,请你单位在转办之日起12个工作日内完成技术评审(现场技术考核时间不计入许可办理时限),并将技术评审报告及相关材料报送职业健康司:


序号

受理单号

申请事项

申请单位







转办人                    接收人  

                                       



附录8

申请材料技术审查意见表

单位名称


申请业务范围

第一类业务范围:□采矿业;□化工、石化及医药;□冶金、建材;□机械制造、电力、纺织、建筑和交通运输等行业领域。

第二类业务范围:□核设施;□核技术工业应用。

申请类型

□资质认可 □增加业务范围 □资质变更 □资质延续

序号

审查内容

审查结果

备注

1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署的申请表填写是否符合要求。

□是 □否


2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否出具知悉承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法律责任、义务、权利和风险的承诺书。

□是 □否


3

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规范、完整。

□是 □否


4

是否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是 □否


5

主要负责人和关键岗位负责人工作经历是否符合要求。

□是 □否


6

质量控制负责人的设置是否符合要求。

□是 □否


7

技术负责人的设置是否符合要求。

□是 □否


8

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技术职称等条件是否符合要求。

□是 □否


9

是否具有工作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合同。

□是 □否


10

申请资质、业务范围要求的必配仪器设备的种类和数量是否符合要求。

□是 □否


11

申请资质、业务范围要求的检测能力是否符合要求。

□是 □否


12

截至申请之日五年内是否有严重违法失信记录。

□是 □否


备注

资质认可:需审查1~12项;

资质延续:需审查1~12项;

增加业务范围:需审查1、3、8、10、11项;

资质变更:根据申请变更情况,审查相应材料。

审查

意见

□ 1.经审查,该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要求,□建议组织现场技术考核;□建议资质变更;□建议增加业务范围。

□ 2.经审查,该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建议不予组织现场技术考核;□建议不予资质变更;□建议不予增加                 业务范围。

不符合要求的具体情况如下:










                              审查人签名:

年 月 日

技术评审单位意见

申请材料技术审查结论为“通过”。

申请材料技术审查结论为“不通过”。



盖章:

                                        年 月 日


附录9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甲级资质认可

行政许可决定转送单

( )第 号

政务大厅:

现将许可决定转送你们,请转送相应申请单位:

一、准予许可

序号

申请事项

申请单位

资质证书编号






二、不予许可

序号

申请事项

申请单位

不予许可原因





                                                                       转办人接收人

                                     



附录10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样式(正本,推荐A4大小)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

                                                    ( )卫职技字( )第 号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注册地址:

实验室地址:

业务范围:



有效期至:


          年 月 日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样式(副本,推荐B5大小)

使 用 说 明


一、本证未经资质认可机关盖章无效。

二、本证禁止涂改、倒卖、出租、出借。

三、持证单位变更资质证书的,应向原资质认可机关提出申请。

四、本证应妥善保管,防止丢失、损坏。因故丢失、损坏的,应当及时到原资质认可机关报失并申请补发。






第1页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资 质 证 书

(副本)












资质变更记录

变更事项

变更后内容

批准日期

(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3页-第6页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


             ( )卫职技字( )第 号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注册地址:

实验室地址:

业务范围:





有效期至:

                                              

年 月 日


第2页















增加业务范围记录

增加的业务范围

批准日期

(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8页


增加业务范围记录

增加的业务范围

批准日期

(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7页











资质证书(正本、副本)填写说明


一、本证由资质认可机关填写。

二、正本、副本第2页由资质认可机关盖章。

三、正本及副本第2页的“( )卫职技字( )第 号”,其中第一个“( )”填资质认可机关省份简称,如“京”、“冀”等;其中第二个“( )”填发证年份,如“2021”。

四、正本及副本第2页的“业务范围”包括:第一类:采矿业;化工、石化及医药;冶金、建材;机械制造、电力、纺织、建筑和交通运输等行业领域。第二类:核设施;核技术工业应用。

五、副本第3、4、5、6、7、8页,由资质认可机关填写发生资质变更或增加业务范围的情况并盖章。




附录11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甲级资质认可申请不予许可决定书

(国)卫职技不许字( )第 号

(申请人名称)

你单位于          日提出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甲级资质□认可、□变更、□增加业务范围、□延续申请,因存在      问题,不符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许可。

申请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委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经办人:

           




附录12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变更申请表













申请单位: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填表日期:







填写说明


1. 本申请表由申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变更的申请单位填写。

2. 文字要简练,不得涂改,空格处以“无”字填写,并用A4纸打印(中文使用宋体小4号字,英文使用12号字)。

3. 单位名称、注册地址等项目要填写全称(应与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等一致),勿用简称。

4.对应的项目,如有则标,没有则留空。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变更申请表

单位名称

 

注册地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实验室地址


资质证书编号


有效期至

年 月 日

联 系 人

 

职 务


联系电话

 

传 真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变更事项

项目

变更前

变更后

变更日期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注册地址




实验室地址




机构合并




其他事项




提交材料:

□ 1.《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 2.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证明材料(复印件);

□ 3.实验室地址变更或因机构合并申请变更的,须按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甲级资质认可程序》第一条所列第(二)~(七)项申请材料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 4.申请变更机构名称、注册地址或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如没有发生单位类型、隶属关系、资质条件等重大变化,应提交书面承诺并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签字)

年 月 日


申请单位:



(公章)

年 月 日


附录13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增加业务范围申请表


 

 

 

 

 



 

申请单位: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填表日期:





填写说明


1. 本申请表由申请增加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业务范围的申请单位填写。

2. 文字要简练,不得涂改,空格处以“无”字填写,并用A4纸打印(中文使用宋体小4号字,英文使用12号字)。

3. 单位名称、注册地址等项目要填写全称(应与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等一致),勿用简称。

4.对应的项目,如有则标,没有则留空。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增加业务范围申请表

单位名称

 

注册地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实验室地址


资质证书编号


有效期至

年 月 日

联 系 人

 

职 务


联系电话

 

传 真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申请增加业务范围

第一类业务范围:

□采矿业;□化工、石化及医药;□冶金、建材;

□机械制造、电力、纺织、建筑和交通运输等行业领域。

第二类业务范围:

□核设施;□核技术工业应用

提交材料:

1.《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 2.申请增加业务范围所涉及行业工程技术人员名单及其劳动关系证明(复印件);

□ 3.申请增加业务范围所涉及的仪器设备清单及其购置凭证(复印件)

□ 4.申请增加业务范围所涉及的检测项目清单(按照附录3的要求);

□ 5.申请增加业务范围相关技术服务报告、原始记录和过程材料(申请增加的每项业务范围须提交至少两份检测报告和评价报告)。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签字)

年 月 日

申请单位:



(公章)

年 月 日


附录14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延续申请表

 

 

 

 

 

 

 

申请单位: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填表日期:







填写说明

1. 本申请表由申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延续的申请单位填写。

2. 文字要简练,不得涂改,空格处以“无”字填写,并用A4纸打印(中文使用宋体小4号字,英文使用12号字)。

3. 单位名称、注册地址等项目要填写全称(应与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等一致),勿用简称。

4. “单位类型”一栏填写企业(国有、集体、私营、股份、联营、中外合资、外商独资)、事业单位和其他法人组织。

5.对应的项目,如有则标,没有则留空。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延续申请表

单位名称


注册地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实验室地址


单位类型


资质证书编号


有效期至

年 月 日

联 系 人


职 务


联系电话


传 真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申请

技术

服务

业务

范围

第一类

业务范围

□ 采矿业

□ 化工、石化及医药

□ 冶金、建材

□ 机械制造、电力、纺织、建筑和交通运输等行业领域

第二类

业务范围

□ 核设施

□ 核技术工业应用

□1.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承诺书;

□2.《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3.营业执照或其他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

□4.工作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合同(复印件);

□5.专业技术人员、专职技术负责人、质量控制负责人的名单及其技术职称证书、劳动关系证明(复印件);

□6.仪器设备清单、工作场所布局与面积示意图;

□7.在申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业务范围内,能够证明具有相应业务能力的其他材料。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签字)

年 月 日

申请单位:



(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2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技术评审准则

评审

要素

评审

项目

评审内容

评审方法及要求

判断依据

备注

序号

甲级

乙级

符合

基本符合

不符合

1.组织机构

法人资格

1

★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核查申请单位有关法人资格证明材料原件,要求:

1.事业单位,具有“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等证书;

2.企业,具有“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等证书;

3.其他类型的单位,具有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其他依法成立的批准文件等。

材料齐全、合法有效。

/

材料不全或无效。

1.根据申请单位类型,核查相应的法人资格证明材料。

2.技术评审审查的证书、证明、文件、材料均应满足合法、有效的要求。

部门设置

2

设置职业卫生检测部门。

核查申请单位的部门设置和人员任命等文件材料,要求:

1.设置职业卫生检测部门,并规定了部门职责

2.有职业卫生检测部门负责人任命文件。

各项均符合要求。

/

有一项以上不符合要求。

以上包括本数,下同。

3

设置职业卫生评价部门。

核查申请单位的部门设置和人员任命等文件材料,要求:

1.设置职业卫生评价部门,并规定了部门职责

2.有职业卫生评价部门负责人任命文件。

各项均符合要求。

/

有一项以上不符合要求。


4

设置质量管理部门。

核查申请单位的部门设置和人员任命等文件材料,要求:

1.       设置独立的质量管理部门,并规定了部门职责;

2.       有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任命文件;

3.       质量管理部门应负责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实施和维护,并对技术服务全过程进行质量监督管理

各项均符合要求。

/

有一项以上不符合要求。


关键岗位工作经历

5

★机构主要负责人和关键岗位负责人应当具有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五年以上工作经历。

/

核查申请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关键岗位负责人的技术服务经历材料,要求:

1.任命或聘任文件、劳动合同或其他在职证明、社保或公积金缴存证明等材料,能够证明主要负责人、关键岗位负责人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工作时间五年以上。

2.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报告的签字等材料,能证明主要负责人、关键岗位负责人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时间在五年以上。

各项均符合要求。

/

有一项以上不符合要求。

1.主要负责人一般是指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或董事长)、总经理等;

2.关键岗位负责人包括质量控制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检测、评价)和授权签字人。

3.资质变更、增加业务范围和资质延续,对主要负责人的工作经历不做要求。

信息网站建设

6

★建立正常运行并可以供公众查询机构信息的网站。

核查机构网站和公开内容情况,要求建立了正常运行并可以供公众查询信息的网站。

符合要求。

/

不符合要求。


依法执业

7

★截至申请之日五年内无严重违法失信记录。

通过网络查询或征询注册所在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等方式核查申请单位在截申请之日五年内是否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记录,要求:

不存在被取消(或吊销)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或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符合要求。

/

不符合要求。


2.人员

专业技术人员结构

8

★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三十名,且达到考核评估合格要求

★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十五名,且达到考核评估合格要求

对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书面闭卷考试,60分以上为合格,考核评估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数量应满足要求。

符合要求。

/

不符合要求。

1.考核人员范围:质量控制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职业卫生检测与评价人员、放射卫生检测与评价人员等专业技术人员。

2.申请甲级资质的,2017年12月31日前已取得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指定机构颁发的培训合格证书,免于能力考核评估或取得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证书(理化检验技术中级,代码383)的专业技术人员,免于能力考核评估。

3.申请乙级资质的,2017年12月31日前已取得原省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指定机构颁发的培训合格证书,免于能力考核评估或取得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证书(理化检验技术中级,代码383)的专业技术人员,免于能力考核评估。

9

专业技术人员为申请单位专职人员。

核查身份证、劳动合同或其他在职证明,社保或公积金缴存证明材料,要求:

1.提供劳动合同或其他在职证明

2.提供社保、公积金缴等证明材料(提供至少一种)。

各项均符合要求。

/

有一项以上不符合要求。


10

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五名。

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三名。

核查职称证书、劳动合同或其他在职证明、社保或公积金缴存证明材料和专业技术人员档案材料等,要求:

考核评估合格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专业技术人员数量符合要求。

符合要求。

/

不符合要求。

“同等能力”说明详见附录2。

11

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机构所有职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总数的40%。

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机构所有职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总数的30%。

核查职称证书、劳动合同或其他在职证明、社保或公积金缴存证明材料和专业技术人员档案材料等,要求:

考核评估合格的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专业技术人员比例符合要求

均符合要求。

/

不符合要求。


12

职业卫生检测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十名、评价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十名。

职业卫生检测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五名、评价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五名。

核查职称证书、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劳动合同或其他在职证明、社保或公积金缴存证明材料和专业技术人员档案材料等,要求:

考核评估合格的职业卫生检测、评价专业技术人员数量符合要求。

符合要求。

/

不符合要求。

申请第一类业务范围的审查。

13

放射卫生检测、评价人员不少于十名,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三名。

放射卫生检测、评价人员不少于五名,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一名。

核查职称证书、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劳动合同或其他在职证明、社保或公积金缴存证明材料和专业技术人员档案材料等,要求:

考核评估合格的放射卫生检测、评价人员数量符合要求。

符合要求。

/

不符合要求。

申请第二类业务范围的审查。

14

职业卫生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三名,且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一名。

职业卫生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一名

核查职称证书、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劳动合同或其他在职证明、社保或公积金缴存证明材料和专业技术人员档案材料等,要求:

考核评估合格的职业卫生工程技术人员数量符合要求。


符合要求。

/

不符合要求。

申请第一类业务范围的审查。

15

公共卫生专业人员不少于三名,且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一名。

公共卫生专业人员不少于二名,且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一名。

核查职称证书、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劳动合同或其他在职证明、社保或公积金证明材料和专业技术人员档案材料等,要求:

考核评估合格的公共卫生专业人员数量符合要求。

符合要求。

/

不符合要求。


16

应按照申请业务范围的要求配置行业工程技术人员。

查职称证书、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劳动合同或其他在职证明、社保或公积金缴存证明材料和专业技术人员档案材料等,要求:

1.行业工程技术人员配备应符合附录2的相关要求;

2.行业工程技术人员应达到考核评估合格要求。

各项均符合要求。

/

有一项以上不符合要求。

1.不符合要求的,该项业务范围不予通过;

2.如申请的每项业务范围的行业工程技术人员均不符合要求,则判定评审结论为“不通过”

人员岗位和职责

17

★技术负责人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和五年以上职业卫生检测、评价相关工作经验,年龄不得超过65周岁。

★技术负责人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和三年以上职业卫生检测、评价相关工作经验,或者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和八年以上职业卫生检测、评价相关工作经验,年龄不得超过65周岁。

核查质量管理体系文件、身份证、职称证书、劳动合同或其他在职证明、社保或公积金缴存证明材料、专业技术人员档案和技术服务档案材料等,要求:

1.设置检测、评价技术负责人岗位,有技术负责人任命文件及岗位职责;

2.为申请单位的专职人员;

3.专业技术职称符合要求;

4.工作经历符合要求;

5.年龄符合要求;

6.技术负责人达到考核评估合格要求。

各项均符合要求。

/

有一项以上不符合要求。

第一类和第二类业务范围,应分别设置技术负责人。

18

★质量控制负责人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和三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或者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和五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具有建立、维护和保证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的能力和权力。

核查质量管理体系文件、身份证、职称证书、劳动合同或其他在职证明、社保或公积金缴存证明材料和专业技术人员档案材料等,要求:

1.       设置质量控制负责人,有质量控制负责人任命文件;

2.       为申请单位的专职人员;

3.       专业技术职称符合要求;

4.       工作经历符合要求;

5.       质量控制负责人达到考核评估合格要求;

6.       查阅质量体系文件及相关记录,证明其具有建立、维护和保证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的能力和权力。

各项均符合要求。

/

有一项以上不符合要求。


19

授权签字人的设置满足要求。

核查质量管理体系文件、身份证、职称证书、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劳动合同或其他在职证明、社保或公积金缴存证明材料和专业技术人员档案材料等,要求:

1.设置了授权签字人,并有授权签字人的任命文件;

2.授权签字人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3.授权签字人达到考核评估合格要求;

4.授权签字人应该熟悉职业卫生检测、评价相关法规、标准、方法和过程,并能对技术报告进行正确评判(采取口试方式进行能力考核)。

各项均符合要求。

/

有一项以上不符合要求。


20

审核人、质量监督员、内审员、设备管理员、样品管理员、档案管理员的设置满足要求。

核查质量管理体系文件、身份证、职称证书、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劳动合同或其他在职证明、社保或公积金缴存证明材料和专业技术人员档案材料等,要求:

1.设置了六类人员岗位,有六类人员的任命文件;

2.审核人、质量监督员应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且达到考核评估合格要求。

各项均符合要求。

/

有一项以上不符合要求。


21

明确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岗位职责并有效实施。

核查质量管理体系文件、技术服务报告及相关原始记录等材料,要求:

1.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责任制,明确主要负责人、质量控制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审核人、项目负责人及项目参与人员责任;

2.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本机构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

3.质量控制负责人应负责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实施和维护,并组织对技术服务全过程质量控制和管理;

4.技术负责人应参与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实施和维护,并组织对技术服务全过程技术能力的控制和管理;

5.授权签字人应按照授权范围和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对技术服务报告进行审核和签发;

6.审核人应对检测、评价过程进行审核,对检测、评价结果或结论的准确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评估;

7.质量监督员应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全过程开展质量监督;

8.项目负责人及参与人员按照职责分工参与技术服务,在技术报告及原始记录上签字。检测、评价人员应达到考核评估合格要求方可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报告和相关原始记录上独立签字;

9.内审员、设备管理员、样品管理员、档案管理员应按照质量管理体系文件规定,有效履行岗位职责。

各项均符合要求。

/

有一项以上不符合要求。


人员培训

22

申请单位应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接受专业培训。

核查专业技术人员培训计划、培训内容、培训过程记录等培训档案材料,要求:

1.应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接受岗前专业培训,机构可以自行开展或委托有条件的培训机构开展,岗前培训时间不少于40学时;

2.培训内容应涵盖《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专业技术人员考核评估大纲》的考核内容;

3.专业技术人员应接受每年不少于8学时的专业知识继续教育培训;

4.规范建立专业技术人员培训档案,档案材料至少包括培训计划、培训内容、培训过程记录(包括书面及影像资料)等材料。

各项均符合要求

有一项以上基本符合要求,其余项均符合要求。

有一项以上不符合要求。

新申请乙级资质的,不核查继续教育培训情况。

专业技术人员管理

23

规范建立专业技术人员技术档案,档案材料齐全

核查人员技术档案材料,要求:

1.规范建立了专业技术人员技术档案;

2.档案材料齐全,包括劳动合同或其他在职证明、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岗位任命文件、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专业知识培训考核相关材料、发表的研究论文、专著、发明专利、科研成果、参与制定的职业卫生相关标准等。

各项均符合要求

有一项以上基本符合要求,其余项均符合要求。

有一项以上不符合要求。

技术档案材料可以为复印件或影印件。

专业技术人员实操能力考核

24-1

现场采样、现场检测和实验室检测分析等操作规范、熟练。

专家依据考核大纲和考试题库,对检测人员进行操作技能考核,检测人员应独立完成考核,要求:

1.熟悉现场采样、现场检测和实验室检测的原理和方法;

2.熟练操作现场采样、现场检测和实验室检测的仪器设备。

全部参加考核人员符合要求。

有二名及以下参加考核人员基本符合要求,其余人员均符合要求。

有三名以上参加考核人员基本符合要求,或一名以上参加考核人员不符合要求。

申请第一类业务范围的考核。参加考核人员数量:甲级不少于五名,乙级不少于三名。

24-2

专家依据考核大纲和考试题库,对检测人员进行操作技能考核,检测人员应独立完成考核,要求:

1.熟悉现场检测和实验室检测的原理和方法;

2.熟练操作现场检测和实验室检测的仪器设备;

3.熟悉各类放射防护检测的本底测量方法。

全部参加考核人员均符合要求。

有一名参加考核人员基本符合要求,其余人员均符合要求。

有二名以上参加考核人员基本符合要求,或一名以上参加考核人员不符合要求。

申请第二类业务范围的考核。参加考核人员数量:甲级不少于三名,乙级不少于二名。

25

现场采样、现场检测、实验室分析记录规范、完整。

考核现场采样、现场检测、实验室分析的模拟记录,要求:

1.使用的记录表格应受控,保证现行有效;

2.记录应清晰,便于辨识相关信息;

3.记录的信息应准确、完整、规范,没有缺项。

各项均符合要求。

有一项以上基本符合要求,其余项均符合要求。

有一项以上不符合要求。


26

职业卫生工程技术人员实际操作熟练、规范。

专家依据考核大纲和考试题库,对职业卫生工程技术人员进行实际操作能力考核,职业卫生工程技术人员应独立完成考核,要求:

1.熟悉和应用风速、风量、风压的检测方法、布点原则;

2.熟悉风速、风量、风压的检测仪器的原理和操作;

3.熟悉职业卫生工程防护设施及个体防护用品的种类、适用范围和选用原则。

全部参加考核人员符合要求。

有一名参加考核人员基本符合要求。

有二名以上参加考核人员基本符合要求,或有一名以上参加考核人员不符合要求。

申请第一类业务范围的考核。参加考核人员数量,甲级不少于三名,乙级不少于一名。

3.工作场所

工作场所面积

27

有固定工作场所,工作场所面积与所申请资质、业务范围适应。

现场察看工作场所布局,核查房产证或房屋租赁合同等资料,要求:

1.根据申请资质、业务范围设有相应工作场所,工作场所面积满足实际工作需求;

2.为自有产权或租赁产权。

各项均符合要求。

/

有一项以上不符合要求。


28

职业卫生检测实验室面积满足技术服务需求。

现场察看工作场所布局,核查房产证或房屋租赁合同等资料,要求:

实验室面积满足实际工作需求

符合要求。

/

不符合要求。


29

有独立的档案室,档案室面积满足技术服务需求。

现场察看工作场所布局,核查房产证或房屋租赁合同等资料,要求:

1.档案室面积满足实际工作需求;

2.档案室设置应符合相关要求

各项均符合要求。

/

有一项以上不符合要求。


实验室设置

30

实验室各类用房应集中布置,做到功能分区明确、布局合理、互不干扰。

现场察看实验室的布局、环境及内务管理,以及实验室管理制度,要求:

1.实验室各类用房集中布置;

2.实验室功能分区明确、布局合理、互不干扰;

3.实验室内整洁有序、有良好的内务;

4.水、气、电等管路或线路布局合理。

各项均符合要求。

有一项以上基本符合要求,其余项均符合要求。

有一项以上不符合要求。


31

天平室设置、布局、环境及管理应满足要求。

现场察看天平室的设置、布局、环境及管理措施,要求:

1.远离振源,防止气流和磁场干扰,并设置缓冲间;

2.天平室墙体、地面应平整光滑,不积尘、不起灰;

3.天平台台面和台座应做隔振处理;

4.应设置室内环境条件控制设施,备有温湿度计,保持称量环境温度、湿度相对恒定。

各项均符合要求。

有一项以上基本符合要求,其余项均符合要求。

有一项以上不符合要求。

申请第一类业务范围和第二类核设施业务范围的审查。

32

仪器室设置、布局、环境及管理应满足要求。

现场察看仪器室的设置、布局、环境及管理措施,要求:

1.仪器室应保证分析测定所要求的温度、湿度条件;

2.仪器室应保证通风良好,产生废气的设备上方应设置局部排风系统,排风罩符合安全要求,罩口风速符合要求。

各项均符合要求。

有一项以上基本符合要求,其余项均符合要求。

有一项以上不符合要求。

申请第一类业务范围的审查。

33

样品前处理室设置、布局、环境及管理应满足要求。

现场察看样品前处理室的设置、布局、环境及管理措施,要求:

1.有机样品和无机样品前处理区域应分开设置;

2.墙体地面应平整光滑、耐腐蚀,易于冲洗清扫。实验台、试剂柜等应耐酸碱腐蚀;

3.样品前处理室应通风良好,设置独立通风橱,样品消解处理应设置耐酸碱腐蚀的通风橱。

各项均符合要求。

有一项以上基本符合要求,其余项均符合要求。

有一项以上不符合要求。

申请第一类业务范围的审查。

34

高温室设置、布局、环境及管理应满足要求。

现场察看高温室的设置、布局、环境及管理措施,要求:

1.高温室应单独设置;

2.高温设备应放置在耐高温工作台上,高温设备之间应保持一定间距;

3.高温室内严禁储存和使用易燃易爆物品及有机化学品,并保持室内通风良好。

各项均符合要求。

有一项以上基本符合要求,其余项均符合要求。

有一项以上不符合要求。

申请第一类业务范围和第二类核设施业务范围的审查。

35

现场仪器室设置、布局、环境及管理应满足要求。

现场察看现场仪器室的设置、布局、环境及管理措施,要求:

1.现场采样和现场测量仪器设备应统一存放在现场仪器室内;

2.现场仪器室应保持通风干燥;

3.仪器设备应分类存放,摆放整齐;

4.设置必要的充电设施,满足使用、维护和保养需要;

5.现场采样和现场检测设备应有出入库记录。

各项均符合要求。

有一项以上基本符合要求,其余项均符合要求。

有一项以上不符合要求。


36

试剂室设置、布局、环境及管理应满足要求。

现场察看试剂室的设置、布局、环境及管理措施,要求:

1.试剂柜应选用耐腐蚀材料,存储挥发性试剂的试剂柜应安装排风系统;

2.试剂应分类存放,禁忌试剂不得混存。液体试剂和固体试剂应分柜存放,腐蚀性物品应包装严密,酸、碱试剂应分开存放,氧化剂与还原剂应分开存放,光敏试剂应避光保存,易燃易爆试剂应专柜存放;

3.剧毒、易制毒、易制爆等物品应按要求规范管理;

4.试剂出入库应有记录。

各项均符合要求。

有一项以上基本符合要求,其余项均符合要求。

有一项以上不符合要求。

申请第一类业务范围的审查。

37

实验室用气应符合相关要求。

现场察看实验室用气的设置、环境及管理措施,要求:

1.气瓶应分类妥善保管,远离火源、热源,避免阳光直射及强烈振动;

2.气瓶应直立放置并有明显标记,摆放整齐,并进行有效固定;

3.采用气体发生器作为气源的,应做好设备的维护管理;

4.应按照有关安全使用规定正确使用气瓶,设置气体泄漏报警、应急通风装置;

5.使用易燃易爆气体的,应设置防爆气瓶柜或气瓶间,设置气瓶间的还应设置静电消除等安全装置。

各项均符合要求。

有一项以上基本符合要求,其余项均符合要求。

有一项以上不符合要求。

申请第一类业务范围和第二类核设施业务范围的审查。

38

低本底g能谱室设置、布局、环境及管理应满足要求。

现场察看低本底g能谱室的设置、布局、环境及管理措施,要求:

1.低本底γ谱仪室应保持通风干燥、防尘;

2.满足必要的定期制冷维护、标准源刻度校准等需求。

各项均符合要求。

有一项以上基本符合要求,其余项均符合要求。

有一项以上不符合要求。

申请第二类核设施业务范围的审查。

39

操作非密封放射性同位素的实验室设置、布局、环境及管理应满足要求

现场察看非密封放射性同位素实验室的设置、布局、环境及管理措施,要求:

1.设置满足放射性物质要求的通风设备;

2.实验室地面、实验台应便于去除放射性污染;

3.应按照相关要求设置分区管理。

各项均符合要求。

有一项以上基本符合要求,其余项均符合要求。

有一项以上不符合要求。

申请第二类核设施业务范围的审查。

40

实验室管理规章制度健全,配有必要的控制进入等安全措施。

现场察看实验区域控制进入的设施和管理措施,要求:

1.有实验区域控制进入的管理制度;

2.入口处应有限制无关人员进入的标识及管理措施;

3.色谱室、光谱室、高温室、理化室、放射性实验室、样品处理室、样品室、试剂室、气瓶间等实验用房的醒目位置应设置警示标识。

各项均符合要求。

有一项以上基本符合要求,其余项均符合要求。

有一项以上不符合要求。


41

实验室废弃物保管与处置制度和设施健全,废弃物处理记录完善。

核查有关管理制度,现场察看有关管理措施落实情况,要求:

1.实验室产生的废液、固体废物应设置收集容器,分类收集、分开存储、定点存放;

2.放射性样品、放射性废物应有专门的存放房间或容器,专人保管,并与其他样品、废物分开存放(申请第二类核设施业务范围的审查)

3.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废弃物

4.按照相关要求处置废弃物,并有相关处置记录。

各项均符合要求。

有一项以上基本符合要求,其余项均符合要求。

有一项以上不符合要求。

申请第一类业务范围和第二类核设施业务范围的审查。

42

建立应急管理制度,设置必要的应急处理措施(洗眼喷淋装置、急救箱等)。

核查有关管理制度,现场察看有关管理措施落实情况,要求:

1.制定应急预案,明确组织机构及职责、预防与管理、应急程序、后期处置等相关内容;

2.凡经常使用强酸、强碱、有化学品烧伤危险的实验室应设置洗眼器,在实验用房出口就近处或在10s内可以快步到达的实验室公共区域设置应急喷淋器,并保证应急冲洗设施能够有效使用;

3.配备应急药品箱,药品箱内应配备止血带、绷带、创可贴、医用酒精、脱脂棉签、剪刀、镊子等应急用品,且种类、数量满足相关标准要求;

4.应设置紧急疏散通道及标识,在室内及走廊上安装应急灯。

各项均符合要求。

有一项以上基本符合要求,其余项均符合要求。

有一项以上不符合要求。

申请第一类业务范围的审查。

43

应为专业技术人员配备个人防护用品(防尘、毒口罩,眼镜,手套等)。

核查有关管理制度,现场察看有关管理措施落实情况,要求:

1.应为现场采样和实验室分析人员配备必要的个体防护用品;

2.定期更换,保证防护用品的有效性;

3.应按照有关法规标准对从事放射卫生检测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申请第二类业务范围的审查)。

各项均符合要求。

有一项以上基本符合要求,其余项均符合要求。

有一项以上不符合要求。


4.仪器设备、标准物质

仪器设备配备

44

★具有申请资质、业务范围所规定的实验室检验及现场检测设备,仪器设备应有购置凭证,停用设备不计入有效设备。

现场察看、核查档案或记录等,要求:

1.申请资质、业务范围必配仪器设备(附录3)的种类和数量符合要求;

2.所有仪器设备均应有购置凭证。

各项均符合要求。

/

有一项以上不符合要求。


45

仪器设备及其配套设施的种类、数量、性能、量程、精度等技术指标应满足检测标准方法的要求。

核查仪器设备配置,抽查现场采样、现场检测和实验室检测设备至少20台,要求:

所有仪器设备的性能、量程和精度良好,并能正常运行。

所有设备均符合要求。

/

一台以上设备不符合要求或运行异常。

申请第二类业务范围的,抽查现场采样、现场检测和实验室检测设备应不少于5台。

仪器设备管理

46

按年度计划开展仪器设备检定和期间核查,并及时更换仪器设备状态标识。

核查仪器设备检定计划和证书、期间核查相关记录,要求:

1.按照计划开展仪器设备检定,且在有效期内;

2.按照期间核查程序和核查计划,开展仪器设备期间核查,并详细记录;

3.仪器设备显著位置贴有正确的状态标识。

各项均符合要求。

有一项以上基本符合要求,其余项均符合要求。

有一项以上不符合要求。

未列入强检目录的设备,可以开展校准。

47

仪器设备操作规程应具体、操作性强。

抽查至少10台主要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要求:

1.有操作规程,内容详细完整,操作性强;

2.放置位置应便于仪器使用人员取用;

3.按照操作规程使用、核查和维护保养仪器设备,并详细记录。

各项均符合要求。

有一项以上基本符合要求,其余项均符合要求。

有一项以上不符合要求。

仪器设备操作规程可以在作业指导书中规定。

48

规范建立仪器设备档案,档案内容材料齐全

核查主要仪器设备档案,要求:

1.必配仪器设备(附录3)均建立了设备档案;

2.设备档案内容齐全,至少包括购置凭证(特殊情况应有证明材料)、验收、核查、检定或校准、期间核查、维修维护、使用记录等资料,仪器设备应有唯一性编号。

各项均符合要求。

有一项以上基本符合要求,其余项均符合要求。

有一项以上不符合要求。

设备当年使用记录可不存放在设备档案中。

标准物质管理

49

根据检测项目参数,有效配置溯源标准,并规范管理。

现场察看、核查档案或记录等,要求:

1.申请的检测项目参数,应配置相应溯源标准;

2.溯源标准能溯源至国际单位制(SI)单位或国家有证标准物质。没有国家有证标准物质的,应能溯源至质谱纯、色谱纯或光谱纯试剂;

3.对溯源标准的购置、期间核查、配制和使用等过程进行规范管理,如实记录并妥善保管相关过程记录材料。

各项均符合要求。

有一项以上基本符合要求,其余项均符合要求。

有一项以上不符合要求。


耗材管理

50

对耗材的购置、验收、储存、使用和处置等过程规范管理并详细记录。

核查相关记录和档案材料,要求:

1.对耗材的购置、验收、储存、使用和处置等过程进行规范管理;

2.如实记录并妥善保管相关过程记录材料。

各项均符合要求。

有一项以上基本符合要求,其余项均符合要求。

有一项以上不符合要求。


5.技术服务能力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能力

51

★申请单位应独立完成盲样检测,并在48小时内向专家组提交检测报告。

根据申请的业务范围,申请单位应独立完成盲样检测,要求:

1.盲样检测过程和检测结果经专家评审符合要求;

2.规范出具盲样考核检测报告。

全部盲样检测结果和检测过程符合要求。

/

项以上盲样检测结果或检测过程不符合要求。

1.申请第一类业务围的,根据申请的业务范围,可考核金属类、非金属类、有机类、粉尘类(含游离二氧化硅测定)等样品,盲样考核应覆盖主要检测方法和仪器设备,考核项目数一般为5-10项(考核标注 “★”的重点检测项目)。

2.申请第二类核设施业务范围的,考核γ核素分析盲样。

3.申请第二类核技术工业应用业务范围的,不考核盲样。

52

规范建立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方法。

核查体系文件、检测方法档案材料或记录等,要求:

1.按照程序规范开展检测方法验证、确认或论证,并详细记录每项检测方法建立的内容、过程和结论;(已取得CMA证书或CNAS证书的,直接认定相应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项目及参数检测能力,不重复审核检测方法建立情况。对未取得CMA证书、CNAS证书的,或CMA证书、CNAS证书未覆盖的检测项目,要审核每项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方法建立情况)

2.建立的每项检测方法应至少规范出具1份检测应用报告。

各项均符合要求。

有一项以上基本符合要求,其余项均符合要求

有一项以上不符合要求。

检测应用报告可以是技术服务报告或模拟检测报告。

53

★具有与所申请资质、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检测能力。

专家通过审查现场盲样考核结果、检测方法建立情况、检测原始记录、国家或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的实验室间能力比对考核结果、实验室能力验证结果等资料,或开展人员实操演示等方式审核认定检测项目能力。要求:

经专家认定,具有申请资质、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检测能力(附录4、附录5)。

符合要求。

/

不符合要求。

已取得CMA、CNAS的检测项目参数,可以直接认定具备相应的检测能力。

54

检测依据、方法选用符合要求。

申请的每项业务范围,专家现场从近年出具的检测报告中抽查2份规模以上企业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报告和原始记录(第55-60、71-74项参照此项方法抽查报告),要求:

1.检测依据正确且现行有效;

2.检测方法选用正确。

各项均符合要求。

有一项以上基本符合要求,其余项均符合要求。

有一项以上不符合要求。

1.有一份检测报告基本符合或不符合,即判定该项基本符合或不符合(第55-60、71-74项参照此项方法判定)

2.未出具正式检测报告的,抽查模拟检测报告(第55-60、71-74项参照此项要求)。

55

仪器设备选用符合要求。

核查现场采样、现场检测和实验室检测分析选用的仪器设备,要求:

1.选用的仪器设备种类符合有关标准要求;

2.选用的仪器设备的性能、量程、精度应满足相应技术服务需要;

3.仪器设备使用记录准确规范。

各项均符合要求。

有一项以上基本符合要求,其余项均符合要求。

有一项以上不符合要求。


56-1

现场采样和现场检测方法正确,记录信息规范、清晰、完整。

核查现场采样、现场检测原始记录,要求:

1.现场采样方法、采样频次、采样时间、采样布点、采样数量和采样流量等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2.现场检测方法和选点等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3.记录信息应全面、清晰、完整,按要求书写、复核、签字。记录划改应规范,采用杠改方式,并由划改人签字或盖章。

各项均符合要求。

有一项以上基本符合要求,其余项均符合要求。

有一项以上不符合要求。

1.申请第一类业务范围的审查;

2.此项判定为“不符合”时,相关检测报告涉及的业务范围不予通过。

56-2

核查现场采样、现场检测原始记录,要求:

1.现场采样方法、采样频次、采样时间、采样布点、采样数量和采样流量等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申请核设施业务范围的审查);

2.现场检测方法和选点等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3.放射性本底测量方法正确;

4.记录信息应全面、清晰、完整,按要求书写、复核、签字。记录划改应规范,采用杠改方式,并由划改人签字或盖章。

各项均符合要求。

有一项以上基本符合要求,其余项均符合要求。

有一项以上不符合要求。

1.申请第二类业务范围的审查

2.此项判定为“不符合”时,相关检测报告涉及的业务范围不予通过。

57

数据处理规范,数据修约准确,采用法定计量单位。

核查质量管理体系文件,抽查技术服务报告及原始记录,要求:

1.应按照作业指导书规范开展数据转换及处理;

2.应记录数据转换或换算的主要过程,并进行校核确认;

3.应使用法定计量单位。

各项均符合要求。

有一项以上基本符合要求,其余项均符合要求。

有一项以上不符合要求。


检测质量控制

58

采取有效质量控制措施确保检测结果准确。

核查样品检测原始记录,要求:

1.现场采样检测应按要求对采样泵、声级计等设备进行校准;

2.实验室检测应采取质控样品或加标回收等方法进行质量控制。

各项均符合要求。

有一项以上基本符合要求,其余项均符合要求。

有一项以上不符合要求。


检测样品管理

59

为检测样品建立唯一识别系统和状态标识。

核查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中对样品唯一标识的规定和运行记录,要求:

1.制定样品唯一性标识及检测(流转)状态标识;

2.不存在样品标识混用或混记现象。

各项均符合要求。

有一项以上基本符合要求,其余项均符合要求。

有一项以上不符合要求。


60

对检测样品的运输、接收、保存、处置等流转过程规范管理并详细记录。

核查样品采集、接收、流转等程序和实施记录,要求:

1.按照程序对样品运输、接收、保存、处置等过程规范管理

2.详细记录样品运输、接收、保存、处置等过程。

各项均符合要求。

有一项以上基本符合要求,其余项均符合要求。

有一项以上不符合要求。


职业病危害评价能力

61-1

申请单位应独立完成模拟评价报告编制,并在48小时内向专家组提交模拟评价报告。

主要编写工程分析、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评价、危害程度与健康影响评价、措施建议和评价结论等方面内容。要求:

1.分析评价全面、准确;

2.措施建议和结论有效可行、具有针对性;

3.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

各项均符合要求。

有一项以上基本符合要求,其余项均符合要求。

有一项以上不符合要求。

申请第一类业务范围的审查。


61-2

主要编写辐射源项分析、危害因素识别、辐射剂量估算、放射防护措施评价、危害程度与辐射健康影响、措施建议和评价结论等方面内容。要求:

1.分析评价全面、准确;

2.措施建议和结论有效可行、具有针对性;

3.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

各项均符合要求。

有一项以上基本符合要求,其余项均符合要求。

有一项以上不符合要求。

申请第二类业务范围的审查。

62

评价依据、范围、方法正确,内容完整。

申请的每项业务范围,专家现场从近年出具的评价报告中抽查2份规模以上企业的职业病危害评价报告和原始记录(第63-74项参照此条方法抽查评价报告),要求:

1.评价依据正确且现行有效;

2.评价范围应界定清晰、明确;

3.评价方法选用正确,且满足评价需要;

4.评价内容应全面、准确。

各项均符合要求。

有一项以上基本符合要求,其余项均符合要求。

有一项以上不符合要求。

1.有一份评价报告基本符合或不符合,即判定该项基本符合或不符合(第63-74项参照此条方法判定);

2.未出具正式评价报告的,抽查模拟评价报告(第63-74项参照此项要求)

63

现场调查、资料收集应规范、完整。

核查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现场调查管理程序,抽查评价报告原始记录,要求:

1.应按照评价范围和评价内容规范开展现场调查、资料收集;

2.调查内容满足标准、规范的要求;

3.资料收集应完整全面,满足检测、评价工作的需要。

各项均符合要求。

有一项以上基本符合要求,其余项均符合要求。

有一项以上不符合要求。





64

工程分析全面、到位。

核查评价报告和原始记录,要求:

工艺流程、场所设备布局、原辅材料(辐射源项)、建筑卫生学等工程分析评价全面、准确。

符合要求。

基本符合要求。

不符合要求。

此项判定为“不符合”时,相关评价报告涉及的业务范围不予通过

65

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分析全面、准确。

核查评价报告和原始记录,要求:

从接触岗位(地点)、接触时间、接触频次、作业方式以及对人体健康影响危害程度等方面,对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全面、准确分析。

符合要求。

基本符合要求。

不符合要求。

此项判定为“不符合”时,相关评价报告涉及的业务范围不予通过

66-1

职业病危害程度与健康影响评价科学、准确。

核查评价报告和原始记录,要求:

1.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涉及的工种(岗位)应全面;

2.职业病危害程度分级正确;

3.接触水平计算及接触限值应用正确;

4.接触水平与健康影响的相关性评估科学、准确。

各项均符合要求。

有一项以上基本符合要求,其余项均符合要求。

有一项以上不符合要求。

申请第一类业务范围的审查。

66-2

核查评价报告和原始记录,要求:

1.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涉及的工种(岗位)应全面;

2.辐射剂量水平估算与健康影响的相关性评估科学、准确;

3.辐射剂量水平的估算和限值应用正确。

各项均符合要求。

有一项以上基本符合要求,其余项均符合要求。

有一项以上不符合要求。

申请第二类业务范围的审查。

67-1

职业病防护设施评价准确,措施建议有效可行、具有针对性。

核查评价报告和原始记录,要求:

1.应结合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和职业病防护设施性能检测结果,以及职业病危害与健康影响程度等,对职业病防护设施的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全面、准确评价;

2.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议具有针对性。

各项均符合要求。

有一项以上基本符合要求,其余项均符合要求。

有一项以上不符合要求。

1.申请第一类业务范围的审查;

2.此项判定为“不符合”时,相关评价报告涉及的业务范围不予通过

67-2

核查评价报告和原始记录,要求:

1.应结合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以及辐射剂量水平估算与健康影响,对职业病防护设施的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全面、准确评价;

2.职业病防护设施措施建议具有针对性。

各项均符合要求。

有一项以上基本符合要求,其余项均符合要求。

有一项以上不符合要求。

1.申请第二类业务范围的审查;

2.此项判定为“不符合”时,相关评价报告涉及的业务范围不予通过

68

应急救援设施评价准确,措施建议有效可行、具有针对性。

核查评价报告和原始记录,要求:

1.对应急救援设施的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全面、准确评价;

2.应急救援设施建议具有针对性。

各项均符合要求。

有一项以上基本符合要求,其余项均符合要求。

有一项以上不符合要求。


69

职业卫生管理措施评价。

核查评价报告和原始记录,要求:

1.对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职业病危害告知、培训、职业健康监护、个体防护用品选配等职业卫生管理措施的分析评价全面、准确;

2.建议具有针对性、可行性。

各项均符合要求。

有一项以上基本符合要求,其余项均符合要求。

有一项以上不符合要求。


70

评价结论完整、准确。

核查评价报告和原始记录,要求:

1.应在全面总结归纳评价内容的基础上给出评价结论;

2.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级分类准确,关键控制点分析准确;

3.应给出职业病危害接触水平及职业病防护设施控制效果是否满足要求的评价结论。

各项均符合要求。

有一项以上基本符合要求,其余项均符合要求。

有一项以上不符合要求。


技术服务过程管理

71

合同评审应规范、完整。

核查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中合同评审程序,抽查合同评审记录,要求:

1.签订合同前应进行合同评审,合同评审内容应全面,应包括对合法合规性、资质能力、资质条件、技术服务报告交付时间等的评审;

2.技术合同应以书面形式与用人单位明确技术服务内容、范围以及双方的责任

各项均符合要求。

有一项以上基本符合要求,其余项均符合要求。

有一项以上不符合要求。

检测、评价技术服务均审查。

72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方案(计划)应完整、规范。

核查质量管理体系文件有关检测、评价方案(计划)编制程序,抽查原始记录,要求:

1.依程序编制、审核和批准检测、评价方案(计划)

2.内容应满足标准、规范的要求。

各项均符合要求。

有一项以上基本符合要求,其余项均符合要求。

有一项以上不符合要求。

检测报告和评价报告均审查。

73

技术服务报告应内容完整、规范并按照要求审核、签章和发送。

核查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中技术服务报告管理程序,抽查技术服务报告,要求:

1.技术服务报告应内容完整、规范、信息全面,符合相关标准规范要求;

2.技术服务报告应规范使用唯一性编号;

3.授权签字人、审核人等人员应按照程序和职责分工对技术服务报告进行严格审核,并妥善保存相关记录;

4.报告的签章、发送等按照程序规范进行,并妥善保存相关记录。

各项均符合要求。

有一项以上基本符合要求,其余项均符合要求。

有一项以上不符合要求。

检测报告和评价报告均审查。

74

技术服务报告及原始资料应完整归档,并按照要求保存。

核查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中技术服务报告和记录的管理程序,抽查技术服务报告及原始记录档案,要求:

1.按照程序文件要求进行档案的管理;

2.归档材料齐全,且有目录,至少包括以下档案材料:

(1)       技术服务委托书或技术服务合同(复印件);

(2)       合同评审记录;

(3)       检测、评价的方案(计划)及审核记录;

(4)       相关原始记录(现场调查记录、采样记录、实验室分析记录及原始谱图等);

(5)       技术服务过程影像资料;

(6)       技术服务所需的技术资料(设计文件、类比检测资料等);

(7)       技术服务报告及审核记录;

(8)       其他与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相关的记录、资料。

各项均符合要求。

有一项以上基本符合要求,其余项均符合要求。

有一项以上不符合要求。

检测报告和评价报告均审查。

6.质量管理体系


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75

质量管理手册完整、规范、操作性强,并有效运行。

核查质量管理体系文件,要求:

1.按照职业卫生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并参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 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RB/T 214)的有关要求,编写质量管理手册,明确质量方针、组织机构、人员岗位职责、支持性程序等内容;

2.应满足职业卫生检测、评价活动质量控制的要求;

3.质量管理手册应完整、规范、操作性强。

各项均符合要求。

有一项以上基本符合要求,其余项均符合要求。

有一项以上不符合要求。


76

程序文件全面、具体、操作性强,并有效运行。

核查质量管理体系文件,要求:

1.程序文件应具体、规范、操作性强;

2.应至少编制下列程序性文件:

(1)                      文件管理和控制程序;

(2)                      检测方法确认、验证和专家论证程序;

(3)                      内审和管理评审程序;

(4)                      纠正与预防控制程序;

(5)                      专业技术人员培训程序;

(6)                      仪器设备购置、验收、使用和处置程序;

(7)                      耗材和标准物质的购置、验收、领用及处置程序;

(8)                      合同评审程序;

(9)                      现场调查质量控制程序;

(10)                      样品采集与流转质量控制程序;

(11)                      样品测定质量控制程序;

(12)                      技术服务记录、结果与结论的完整、准确和有效性质量控制程序;

(13)                      技术服务报告编制、审核、签发质量控制程序

(14)                      保证技术服务公正和诚信程序;

(15)                      保护客户秘密和所有权程序;

(16)                      选择和购买服务、供应商控制程序;

(17)                      投诉处理程序;

(18)                      技术服务过程偏离的控制程序;

(19)                      技术服务信息公开程序;

(20)                      技术服务报告管理程序。

各项均符合要求。

有一项以上基本符合要求,其余项均符合要求。

有一项以上不符合要求。


77

作业指导书全面、具体、操作性强,并有效运行。

核查质量管理体系文件,要求:

1.根据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工作需要,编制作业指导书;

2.作业指导书应具体、规范、操作性强。

各项均符合要求。

有一项以上基本符合要求,其余项均符合要求。

有一项以上不符合要求。


78

记录表格完整、规范、操作性强,并有效运行

查阅记录表格,要求:

1.根据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工作需要,制定评价、检测和质量管理相关记录表格;

2.记录表格应信息全面、操作性强;

各项均符合要求。

有一项以上基本符合要求,其余项均符合要求。

有一项以上不符合要求。


文件控制

79

文件受控制度建立健全,文件控制措施落实到位。

核查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中文件控制程序、受控文件清单和文件受控过程记录等资料,要求:

1.应使用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标准、质量管理手册、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和记录表格等文件;

2.对受控文件的发放、更新、作废、销毁等过程进行受控登记管理;

3.现行有效文件应便于专业人员取用。

各项均符合要求。

有一项以上基本符合要求,其余项均符合要求。

有一项以上不符合要求。


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

80

内审全面、有效。

核查年度内审计划、实施记录及内审报告,要求:

1.应制定年度内审计划,按照计划实施内审,详细记录内审过程和内审发现,出具内审报告;

2.应对质量管理体系检测和评价相关要素进行全面内审;

3.对内审不符合项进行有效整改

4.内审相关文件、记录应进行归档、保存。

各项均符合要求。

有一项以上基本符合要求,其余项均符合要求。

有一项以上不符合要求。


81

管理评审全面、有效。

核查年度管理评审实施记录及管理评审报告,要求:

1.应制定定期管理评审计划,按照计划实施评审,详细记录评审过程和评审发现,出具管理评审报告;

2.质量体系外部文件变化情况、内审发现问题及整改措施、日常质量管理发现问题、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投诉处理等情况应有效输入管理评审;

3.管理评审相关文件、记录应进行归档、保存。

各项均符合要求。

有一项以上基本符合要求,其余项均符合要求。

有一项以上不符合要求。


82

纠正和预防措施可行、落实有效。

核查纠正和预防措施记录,要求:

1.纠正和预防措施覆盖内审、管理评审和日常质量控制活动等体系运行过程所发现的不符合情况;

2.纠正和预防措施的制定与实施记录完整。实验室发现存在潜在不符合的原因时应详细记录并采取有效预防措施;

3.纠正和预防措施原因分析准确、实施效果有跟踪验证。

各项均符合要求。

有一项以上基本符合要求,其余项均符合要求。

有一项以上不符合要求。


:标注 “★”的为否决项。

现场技术考核判定标准


(一)现场技术考核评审项汇总

1.第一类业务范围

序号

评审要素

评审

项目

评 审 内 容

小 计

否 决 项

一般项

1

组织机构

5

7(乙级6项)

4(乙级3项)

3

2

    

5

18

3

15

3

工作场所

2

15

1

14

4

仪器设备、标准物质

4

7

1

6

5

技术服务能力

5

24

2

22

6

质量管理体系

3

8

0

8

合 计

24

79(乙级78项)

11(乙级10项)

68


2.第二类业务范围

序号

评审要素

评审

项目

评 审 内 容

小 计

否 决 项

一般项

1

组织机构

5

7(乙级6项)

4(乙级3项)

3

2

    

5

16

3

13

3

工作场所

2

13

1

12

4

仪器设备、标准物质

4

7

1

6

5

技术服务能力

5

24

2

22

6

质量管理体系

3

8

0

8

合计

24

75(乙级74项)

11(乙级10项)

64


(二)审定标准

评审结论

否 决 项

一 般 项

通 过

全 部 符 合

不符合项≤5项,且不符合项与基本符合项合计≤10项

不通过

不符合项≥1项

不符合项>5项,或者不符合项与基本符合项合计>10项

注:“否决项”和“一般项”均符合审定标准,评审结论为“通过”。“否决项”或“一般项”不符合审定标准,评审结论为“不通过”。

附录1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业务范围划分表

序号

业务范围

具体业务行业领域

1

第 一 类

业务范围

采矿业

(1)煤炭开采和洗选业

(2)黑色金属矿采选业

(3)有色金属矿采选业

(4)非金属矿采选业

(5)开采专业及辅助性活动

(6)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

(7)其他采矿业

2

化工、石化及医药

(1)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业

(2)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

(3)医药制造业

(4)化学纤维制造业

(5)橡胶和塑料制品业

3

冶金、建材

(1)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

(2)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

(3)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4

机械制造、电力、纺织、建筑和交通运输等行业领域

(1)制造业(化工、石化及医药、冶金、建材行业除外)

(2)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3)建筑业

(4)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5)住宿和餐饮业

(6)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7)其他存在职业病危害的行业领域(采矿业、化工、石化及医药、冶金、建材除外)

5

第 二 类

业务范围

核设施

(1)核动力厂(核电厂、核热电厂、核供汽供热厂等)和其他反应堆(研究堆、实验堆、临界装置等)

(2)核燃料生产、加工、贮存和后处理设施

(3)放射性废物的处理和处置设施

(4)50MeV以上中、高能加速器

(5)大型辐照装置

6

核技术工业应用

(1)工业辐照(大型辐照装置除外)

(2)工业探伤

(3)发光涂料工业

(4)放射性同位素生产

(5)测井

(6)加速器运行(50MeV以上中、高能加速器除外)

(7)行李包、车辆、集装箱等射线安全检查系统

(8)伴生放射性矿

(9)离子注入、静电消除、电子束焊接等其它核技术工业应用

注:1.取得相关资质、业务范围须满足仪器设备配备要求(附录3)和检测能力要求(附录4、5);

2.将50MeV以上中、高能加速器和大型辐照装置行业领域按照核设施管理伴生放射性矿行业领域按照核技术工业应用管理;

3.具体业务行业领域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执行。
附录2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专业技术人员要求

类别

数量要求

人员条件要求

备注

甲级

乙级

甲级

乙级

技术负责人

≥1

≥1

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和五年以上职业卫生(放射卫生)检测、评价相关工作经验的专职人员,年龄不得超过65周岁。

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和三年以上职业卫生(或放射卫生)检测、评价相关工作经验,或者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和八年以上职业卫生(或放射卫生)检测、评价相关工作经验的专职人员,年龄不得超过65周岁。

第一类业务范围设置职业卫生检测技术负责人、职业卫生评价技术负责人。第二类业务范围设置放射卫生技术负责人。

质量控制负责人

≥1

≥1

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和三年以上质量管理相关工作经验,或者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和五年以上质量管理相关工作经验,具有建立、维护和保证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的能力和权力的专职人员。


专业技术人员总数

≥30

≥15

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十名;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专业技术人员总数的40%。

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三名;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专业技术人员总数的30%。


职业卫生检测专业技术人员

≥10

≥5

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三名。

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一名。

第一类业务范围

职业卫生评价专业技术人员

≥10

≥5

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三名。

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一名。

第一类业务范围

放射卫生检测、评价人员

≥10

≥5

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三名。

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一名。

第二类业务范围

职业卫生工程技术人员

≥3

≥1

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一名。


第一类业务范围

公共卫生专业人员

≥3

≥2

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一名。

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一名。


行业工程技术人员

一个“l”应至少配备一名行业工程技术人员;一个“u”应至少配备两名行业工程技术人员。

一个“l”或“u”应至少配备一名行业工程技术人员。

每项业务范围应配备本科及以上学历行业工程技术人员,专业要求:

1.采矿业:l矿业类专业;

2.化工、石化及医药:l化工与制药类专业;

3.冶金、建材:l材料类专业;

4.机械设备制造、电力、建筑和交通运输等行业:u机械类、仪器类、建筑类、能源动力类、电气类、电子信息类、自动化类、土木类、水利类、地质类、纺织类、轻工类、交通运输类、海洋工程类、航空航天类、兵器类、农业工程类、林业工程类、环境科学与工程类、食品科学与工程类、安全科学与工程类等专业;

5.核设施:l核工程类、核科学与技术;l放射医学;l核物理、放射化学核生化消防、核电技术与控制工程等专业

6.核技术工业应用:l核工程类、核科学与技术、放射医学、核物理、放射化学、核生化消防、核电技术与控制工程等专业







说明:

1.以上所涉及人员数量均是指达到考核评估合格要求的人员数量。2017年12月31日前已取得原省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指定机构颁发的培训合格证书,免于能力考核评估或取得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证书(理化检验技术中级,代码383)的专业技术人员,免于能力考核评估。

2.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同等能力可以通过下列方式认定:①博士研究生,从取得毕业证书之日起从事职业卫生相关工作满1年;②硕士研究生,从取得毕业证书之日起从事职业卫生相关工作满4年;③大学本科毕业,从取得毕业证书之日起从事职业卫生相关工作满6年;④大学专科毕业,从取得毕业证书之日起从事职业卫生相关工作满8年。

3.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同等能力可以通过下列方式认定:①博士研究生,从取得毕业证书之日起从事职业卫生相关工作满7年;②硕士研究生,从取得毕业证书之日起从事职业卫生相关工作满10年;③大学本科毕业,从取得毕业证书之日起从事职业卫生相关工作满12年④大学专科毕业,从取得毕业证书之日起从事职业卫生相关工作满14年。

4.职业卫生检测、评价专业技术人员指从事职业卫生检测、评价相关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5.放射卫生检测、评价人员指从事放射卫生检测、评价相关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6.职业卫生工程技术人员指所学专业为职业卫生工程、安全工程、环境工程、劳动保护、暖通空调、供热与通风等相关专业或具有相关专业能力的技术人员。

7.公共卫生专业人员指所学专业为预防医学、公共卫生、劳动卫生、职业卫生等相关专业或具有相关专业能力的技术人员。

8.相关专业能力可通过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学术专著(主编或副主编)、科研论文(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国家中文核心期刊及以上)、发明专利(署名前三)、科技进步奖(排名前三)等从业经历证明材料认定。

9.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的人员可以认定为职业卫生工程技术人员,按照注册专业的类别可以认定为相应行业工程技术人员。取得“注册核安全工程师”资格的人员可以认定为“核工程类专业”行业工程技术人员

10.各类人员可重复认定。
附录3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主要仪器设备要求

设备

编号

设备名称、规格

数量要求(台/件)

备注

甲级

乙级

一、第一类业务范围

(一)

采样设备

1

采样泵(包括防爆采样泵)

20(10)

10(5)

应满足20mL/min~500mL/min采样流量要求,流量精度要求<5%。

2

采样泵(包括防爆采样泵)

20(10)

10(5)

应满足1L/min~5L/min采样流量要求,流量精度要求<5%。

3

采样泵(包括防爆采样泵)

10(5)

10(5)

应满足5L/min~20L/min采样流量要求,流量精度要求<5%。

4

流量计(皂膜或干式流量计)20mL/min~20L/min

2套

2套

流量计范围满足采样流量测定要求。

5

各种空气样品收集器(大型气泡吸收管、小型气泡吸收管、多孔玻板吸收管、冲击式吸收管、各种型号固体吸附剂管等)

15(每种)

15(每种)


(二)

现场检测设备

6

个体噪声剂量计(包括防爆)

10(4)

5(2)


7

积分声级计(包括防爆)

2(1)

2(1)


8

照度计

2

2


9

紫外线测定仪(含UVA,UVB,UVC 3个探头)

1

1


10

不分光红外线分析仪(含CO和CO2

2

1


11

WBGT指数仪

2

1


12

倍频程声级计

1

1


13

手传振动测定仪

1

1


14

电磁场测定仪

1(探头含高频、超高频、1Hz-100kHz电磁场及微波等频段)

1(探头含高频、超高频、1Hz-100kHz电磁场及微波等频段)

也可为分别测量1Hz-100kHz电磁场、高频、超高频、微波的设备

15

风速仪

1

1


16

皮托管+微压计

1

1

可选用更先进的设备

(三)

实验室检测主要仪器设备

17

气相色谱仪(配FID、ECD、FPD检测器)

2

1


18

气相色谱-质谱联用仪

1

/


19

液相色谱仪

1

/


20

离子色谱仪(阴离子体系)

1

/



21

原子吸收光谱仪

1

1


22

原子荧光光谱仪

1

1


23

分析天平(1/10000)

1

1

可二合一

24

精密分析天平(1/100000)

1

1

25

样品消化装置

1

1


26

马弗炉

1

1


27

铂金坩埚

5

3


28

普通坩埚

5

5


29

玛瑙研钵

1

1


30

可见分光光度计

1

1

可二合一

31

紫外分光光度计

1

/

32

冰箱

2

1


33

热解吸仪

1

/


34

超声波清洗器

1

1


35

分散度测定器

1

/


36

恒温水浴箱

1

1


37

酸度计

1

1


38

相差显微镜

1

1


、第类业务范围

(四)

放射卫生检测设备

39

防护级X、γ剂量率仪

2

1


40

环境级X、γ剂量率仪

2

1


41

α、β表面污染监测仪

2

1


42

中子测量装置

1

1


43

氡及其子体测量装置

1

1


44

空气采样装置

1

1


45

实验室γ能谱仪

1

/

申请核设施业务范围的。

46

灰化装置

1

/

47

低本底α、β测量仪

1

/

48

固体径迹探测系统

/

/

49

低本底α能谱仪

/

/

50

低本底液闪测量仪

/

/

注:1.机构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置干燥箱、压力计、温湿度计、离心机等辅助设备;

    2.标注“/”的设备不做要求,机构可根据实际需要配置。


附录4

第一类业务范围检测项目表

项目

编号

检 测 项 目

条 件 要 求

备 注

采矿业

化工、石化及医药

冶金

、建材

机械制造、电力、纺织、建筑和交通运输等行业领域


化学有害因素

1

安妥





2


3

2-氨基吡啶





4

氨基磺酸铵




5

氨基氰





6

奥克托今




7

巴豆醛(丁烯醛)




8

百草枯




9

百菌清




10

钡及其可溶性化合物(按Ba计)




11

倍硫磷




12


13

苯胺




14

苯基醚(二苯醚)




15

苯醌




16

苯硫磷




17

苯乙烯


18

吡啶




19

苄基氯




20

丙酸




21

丙酮


22

丙酮氰醇(按CN计)




23

丙烯醇




24

丙烯腈




25

丙烯菊酯




26

丙烯醛




27

丙烯酸



28

丙烯酸甲酯



29

丙烯酸正丁酯



30

丙烯酰胺



31

草甘膦




32

草酸




33

抽余油(60℃220℃)




34

重氮甲烷




35

臭氧


36

o,o-二甲基-S-(甲基氨基甲酰甲基)二硫代磷酸酯(乐果)




37

o,o-二甲基-(2,2,2-三氯-1-羟基乙基)磷酸酯(敌百虫)




38

N-3,4-二氯苯基-N`,N`-二甲基脲(敌草隆)




39

2,4-二氯苯氧基乙酸(2,4-滴)




40

二氯二苯基三氯乙烷(滴滴涕,DDT)




41

碲及其化合物(不含碲化氢)(按Te计)




42

碲化铋(按Bi2Te3计)




43




44

碘仿




45

碘甲烷




46

叠氮酸蒸气




47

叠氮化钠




48

1,3-丁二烯




49

2-丁氧基乙醇




50

丁烯




51

毒死蜱




52

对苯二胺




53

对苯二甲酸




54

对二氯苯




55

对硫磷




56

对特丁基甲苯




57

对硝基苯胺




58

对硝基氯苯




59

多次甲基多苯基多异氰酸酯




60

二苯胺




61

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




62

二丙二醇甲醚(2-甲氧基甲乙氧基丙醇)




63

二丙酮醇




64

2-N-二丁氨基乙醇




65

二噁烷




66

二噁英类化合物




67

二氟氯甲烷




68

二甲胺




69

二甲苯(全部异构体)


70

N,N-二甲基苯胺





71

1,3-二甲基丁基乙酸酯(仲-乙酸己酯)




72

二甲基二氯硅烷




73

N,N-二甲基甲酰胺



74

3,3-二甲基联苯胺




75

二甲基亚砜




76

N,N-二甲基乙酰胺




77

二甲氧基甲烷




78

二聚环戊二烯




79

二硫化碳




80

1,1-二氯-1-硝基乙烷




81

1,3-二氯丙醇




82

1,2-二氯丙烷




83

1,3-二氯丙烯




84

二氯二氟甲烷




85

二氯甲烷



86

二氯乙炔




87

1,2-二氯乙烷




88

1,2-二氯乙烯(全部异构体)




89

二硼烷




90

二缩水甘油醚




91

二硝基苯(全部异构体)




92

二硝基甲苯




93

4,6-二硝基邻甲酚




94

2,4-二硝基氯苯




95

氮氧化物(一氧化氮和二氧化氮)


96

二氧化硫


97

二氧化氯




98

二氧化碳


99

二氧化锡(按Sn计)


100

2-二乙氨基乙醇




101

二乙烯三胺




102

二乙基甲酮




103

二乙烯基苯




104

二异丁基甲酮




105

甲苯-2,4-二异氰酸酯(TDI)




106

二月桂酸二丁基锡




107

钒及其化合物(按V计)

五氧化二钒烟尘

钒铁合金尘



108




109

呋喃




110

氟化氢(按F计)



111

氟及其化合物(不含氟化氢)(按F计)




112

锆及其化合物(按Zr计)


113

镉及其化合物(按Cd计)


114

汞-金属汞(蒸气)



115

汞-有机汞化合物(按Hg计)




116

钴及其化合物(按Co计)



117

过氧化苯甲酰




118

过氧化甲乙酮




119

过氧化氢




120

环己胺




121

环己醇




122

环己酮



123

环己烷


124

环三次甲基三硝胺(黑索金)




125

环氧丙烷




126

环氧氯丙烷




127

环氧乙烷




128

黄磷




129

邻-茴香胺

对-茴香胺




130

己二醇




131

1,6-己二异氰酸酯




132

己内酰胺




133

2-己酮(甲基正丁基甲酮)



134

一甲胺




135

甲拌磷




136

甲苯


137

N-甲苯胺

o-甲苯胺



138

甲醇



139

甲酚(全部异构体)




140

甲基丙烯腈




141

甲基丙烯酸




142

甲基丙烯酸甲酯




143

甲基丙烯酸缩水甘油酯




144

甲基肼




145

甲基内吸磷




146

18-甲基炔诺酮(炔诺孕酮)





147

甲基叔丁基醚




148

甲硫醇




149

甲醛


150

甲酸




151

甲乙酮(2-丁酮)




152

2-甲氧基乙醇




153

2-甲氧基乙基乙酸酯




154

甲氧氯




155

间苯二酚




156

焦炉逸散物(按苯溶物计)




157




158

久效磷




159

糠醇




160

糠醛




161

考的松




162

苦味酸(2,4,6-三硝基苯酚)



163

癸硼烷




164

联苯




165

邻苯二甲酸二丁酯




166

邻苯二甲酸酐




167

邻二氯苯



168

邻氯苯乙烯




169

邻氯苄叉丙二腈




170

邻仲丁基苯酚




171

磷胺




172

磷化氢




173

磷酸



174

磷酸二丁基苯酯




175

硫化氢


176

硫酸钡(按Ba计)


177

硫酸二甲酯




178

硫酸及三氧化硫


179

硫酰氟




180

六氟丙酮




181

六氟丙烯




182

六氟化硫




183

六六六(六氯环己烷)




184

γ-六六六(γ-六氯环己烷)




185

六氯丁二烯




186

六氯环戊二烯




187

六氯萘




188

六氯乙烷




189



190

氯苯




191

氯丙酮




192

氯丙烯




193

β-氯丁二烯




194

氯化铵烟




195

氯化汞(升汞)



196

氯化苦




197

氯化氢及盐酸




198

氯化氰




199

氯化锌烟



200

氯甲醚




201

氯甲烷




202

氯联苯(54%氯)




203

氯萘




204

氯乙醇




205

氯乙醛




206

氯乙酸




207

氯乙烯




208

α-氯乙酰苯




209

氯乙酰氯




210

马拉硫磷




211

马来酸酐



212

吗啉




213

煤焦油沥青挥发物(按苯溶物计)



214

锰及其无机化合物(按MnO2计)


215

钼及其化合物(按Mo计)
钼,不溶性化合物
钼,可溶性化合物



216

内吸磷




217




218

2-萘酚




219

萘烷




220

尿素




221

镍及其无机化合物(按Ni计) 

金属镍与难溶性镍化合物

可溶性镍化合物


222

铍及其化合物(按Be计)




223

偏二甲基肼




224

铅及其无机化合物(按Pb计)、铅尘、铅烟


225

氢化锂




226

氢醌




227

氢氧化钾


228

氢氧化钠


229

氢氧化铯




230

氰氨化钙




231

氰化氢(按CN计)




232

氰化物(按CN计)




233

氰戊菊酯




234

全氟异丁烯




235

壬烷




236

溶剂汽油


237

乳酸正丁酯




238

三氟化氯




239

三氟化硼




240

三氟甲基次氟化物




241

三甲苯磷酸酯(全部异构体)




242

三甲基氯化锡




243

1,2,3-三氯丙烷




244

三氯化磷




245

三氯甲烷(氯仿)


246

三氯硫磷




247

三氯氢硅




248

三氯氧磷




249

三氯乙醛




250

1,1,1-三氯乙烷




251

三氯乙烯


252

三硝基甲苯



253

三溴甲烷




254

三氧化铬、铬酸盐、重铬酸盐(按Cr计)


255

三乙基氯化锡




256

杀螟松




257

杀鼠灵(3-(1-丙酮基苄基)-4-羟基香豆素;华法林)





258

砷化氢(胂)




259

砷及其无机化合物(按As计)



260

石蜡烟




261

十溴联苯醚




262

石油沥青烟按苯溶物计




263

双(巯基乙酸)二辛基锡




264

双酚A




265

双硫醒




266

双氯甲醚




267

四氯化碳


268

四氯乙烯


269

四氢呋喃


270

四氢化硅




271

四氢化锗





272

四溴化碳




273

四乙基铅(按Pb计)




274

松节油




275

铊及其可溶性化合物(按Tl计)



276

钽及其氧化物(按Ta计)



277

碳酸钠



278

碳酰氯(光气)




279

羰基氟




280

羰基镍(按Ni计)




281

锑及其化合物(按Sb计)


282

铜(按Cu计)
铜尘
铜烟


283

钨及其不溶性化合物(按W计)


284

五氟一氯乙烷




285

五硫化二磷




286

五氯酚及其钠盐




287

五羰基铁(按Fe计)




288

五氧化二磷




289

戊醇




290

戊烷(全部异构体)


291

硒化氢(按Se计)




292

硒及其化合物(按Se计)(不包括六氟化硒、硒化氢)



293

纤维素




294

硝化甘油



295

硝基苯




296

1-硝基丙烷




297

2-硝基丙烷




298

硝基甲苯(全部异构体)



299

硝基甲烷




300

硝基乙烷




301

辛烷




302




303

溴化氢




304

1-溴丙烷




305

溴甲烷




306

溴氰菊酯




307

溴鼠灵





308

氧化钙


309

氧化镁烟


310

氧化锌


311

氧乐果




312

液化石油气




313

一氧化碳


314

乙胺




315

乙苯


316

乙醇胺




317

乙二胺




318

乙二醇



319

乙二醇二硝酸酯




320

乙酐




321

N-乙基吗啉




322

乙基戊基甲酮




323

乙腈




324

乙硫醇




325

乙醚




326

乙醛




327

乙酸



328

乙酸丙酯



329

乙酸丁酯



330

乙酸甲酯



331

乙酸戊酯(全部异构体)



332

乙酸乙烯酯




333

乙酸乙酯



334

乙烯酮




335

乙酰甲胺磷




336

乙酰水杨酸(阿司匹林)





337

2-乙氧基乙醇




338

2-乙氧基乙基乙酸酯




339

钇及其化合物(按Y计)




340

异丙胺




341

异丙醇


342

N-异丙基苯胺




343

异稻瘟净




344

异佛尔酮




345

异佛尔酮二异氰酸酯




346

异氰酸甲酯




347

异亚丙基丙酮




348

铟及其化合物(按In计)



349




350

莠去津




351

正丙醇




352

正丁胺




353

正丁醇




354

正丁基硫醇




355

正丁基缩水甘油醚




356

正丁醛




357

正庚烷




358

正己烷


359

总粉尘


360

呼吸性粉尘


361

粉尘中游离二氧化硅


362

粉尘分散度



363

石棉纤维


364

超细颗粒和细颗粒




物理因素

365

噪声


366

高温


367

紫外辐射


368

手传振动


369

微波辐射


370

1Hz~100kHz电场


371

高频电磁场


372

超高频辐射


373

激光辐射


通风工程

374

风速


375

风压


376

风量


工作环境卫生条件

377

照度


378

温度


379

湿度


380

气压


生物监测指标

381

尿中苯巯基尿酸


382

尿中反-反式粘糠酸


383

尿中苯乙醇酸加苯乙醛酸


384

尿中丙酮


385

尿中草甘膦


386

尿中1,2-双羟基-4-(N-乙酰半胱胺酸)丁烷


387

尿中甲基马尿酸


388

血中N-甲基氨甲酰血红蛋白加合物(NMHb)


389

尿中N-甲基乙酰胺


390

尿中二氯甲烷


391

尿中2 -硫代噻唑烷-4-羧酸


392

尿中总酚


393

尿中氟


394

尿中镉


395

血中镉


396

尿中总汞


397

尿中马尿酸


398

终末呼出气甲苯


399

尿中甲苯二胺


400

尿中总铬


401

血中铅


402

尿中三氯乙酸


403

血中4-氨基-2,6-二硝基甲苯-血红蛋白加合物


404

血中四氯乙烯


405

尿中锑


406

尿中总五氯酚


407

尿中1-溴丙烷


408

血中碳氧血红蛋白


409

尿中苯乙醇酸加苯乙醛酸


410

全血胆碱酯酶活性(校正值)


411

尿中2,5-己二酮


注:1.标注“”为重点检测项目,标注“☆”为一般检测项目,标注 ”为可选检测项目。

2.申请“采矿业”或“冶金、建材”业务范围的,甲级应具有不少于38项标注“”项目的检测能力,乙级应具有不少于28项标注“”项目的检测能力;申请“化工、石化及医药”或“机械制造、电力、纺织、建筑和交通运输等行业领域”业务范围的,甲级应具有不少于76项标注“”项目的检测能力,乙级应具有不少于48项标注“”项目的检测能力。

3.申请“采矿业”或“冶金、建材”业务范围的,甲级标注“”和“☆”项目的检测能力合计应不少于60项,乙级标注“”和“☆”项目的检测能力合计应不少于40项;申请“化工、石化及医药”或“机械制造、电力、纺织、建筑和交通运输等行业领域”业务范围的,甲级标注“”和“☆”项目的检测能力合计应不少于150项,乙级标注“”和“☆”项目的检测能力合计应不少于100项。

4.相关检测能力须经专家现场考核认定。


附录5

第二类业务范围检测项目表

项 目

编 号

检 测 项 目

条 件 要 求

备 注

核设施

核技术工业应用

1

伴生放射性矿放射防护检测

/


2

行李包、车辆、集装箱等射线安全检查系统放射防护检测

/


3

工业射线探伤放射防护检测

/


4

工业辐照放射防护检测

/

大型辐照装置除外

5

加速器放射防护检测

/

不含50MeV以上中、高能加速器

6

含密封源仪表放射防护检测

/


7

密封放射源及密封γ放射源容器放射防护检测

/


8

非密封放射性物质放射防护检测

/


9

X射线衍射仪和荧光分析仪工作场所放射防护检测

/


10

离子注入、静电消除、电子束焊接等其他核技术工业应用放射防护检测

/


11

核动力厂和其他反应堆放射防护检测

/


12

核燃料生产、加工、贮存和后处理设施放射防护检测

/


13

放射性废物的处理和处置设施放射防护检测

/


14

50MeV以上中、高能加速器放射防护检测

/


15

大型辐照装置放射防护检测



16

γ放射性核素分析

/


17

α放射性核素分析

/


18

β放射性核素分析

/


19

总α放射性分析

/


20

总β放射性分析

/


21

氡及其子体检测

/


注:1.标注“★”为重点检测项目。申请“核设施”业务范围的,具有标注“★”的检测能力应不少于6项,申请“核技术工业应用”业务范围的,具有标注“★”的检测能力应不少于8项,相关检测能力须经专家现场考核认定。

2.标注“☆”为一般检测项目,机构根据工作实际需要申请相关检测项目。

3.标注“/”的检测项目不做要求。



附件3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专业技术人员

能力考核评估大纲



一、考核目的

为规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能力考核评估工作,考核评估专业技术人员相关知识的掌握情况,提升综合业务能力素质,制定本能力考核评估大纲。

二、考核方式

依据考核评估大纲,从考试题库抽取试题,采取书面闭卷考试与实操相结合的方式,考核评估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知识综合能力情况。

三、闭卷考试题型

考试题型包括:单选题、多选题、判断题、综合题。

单选题:40分;

多选题:30分;

判断题:10分;

综合题:20分。

四、考试要求

职业卫生检测、评价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第一部分 职业卫生检测与评价内容,其中职业卫生检测人员考核第一节~第三节内容;职业卫生评价人员考核第一节~第五节内容(第三节“三、有害物质检测”除外)。放射卫生检测、评价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第二部分 放射卫生检测与评价内容。

五、知识点要求

将知识点划定为“掌握”、“熟悉”和“了解”三个层次:

【掌握】是指对知识点的内涵、意义、原理和方法等理解准确,能够解释、分析、判断,并灵活应用解决相关问题。

【熟悉】是指对知识点的主要原理和方法有较深理解,能够识别、分析,并解决实际问题。

【了解】是指对知识点的主要内容和应用范围初步理解,能够识别,并解决简单问题。

六、说明

本《大纲》涉及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标准和规范性文件等如有更新,按照最新版本执行。

七、考核内容

第一部分 职业卫生检测与评价

第一节 职业病防治相关法律法规

一、职业病防治相关法律

1.熟悉《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职业病防治法律体系框架和内容。

2.掌握职业病防治工作方针、工作机制和管理原则。

3.掌握用人单位在职业病防治方面的职责和职业病前期预防的规定。

4.掌握劳动过程中职业病防护与管理的规定。

5.熟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6.了解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的规定。

7.了解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的规定。

8. 了解违反职业病防治相关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9. 了解劳动合同中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要求。

10.了解其他法律中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定。

二、职业病防治相关行政法规

1.熟悉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的预防措施、劳动过程的防护、职业健康监护的规定。

2.了解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者享有的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

3.熟悉存在粉尘作业的用人单位在防尘措施、粉尘监测、职业健康监护方面的规定。

4.熟悉女职工劳动保护的基本规定,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孕产期待遇等方面的有关规定。

三、职业病防治相关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1.熟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有关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的规定。

2.熟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技术评审准则》《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工作规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工作规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档案管理规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实验室布局与管理规范》等有关机构资质条件、资质管理、执业规范和技术服务质量控制等要求。

3.熟悉《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等部门规章中关于用人单位职责的规定。

4.掌握《职业病分类和目录》《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和《高毒物品目录》。

5.了解《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的相关内容。

6.熟悉《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和《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

7.熟悉《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和《工业企业职工听力保护规范》中有关职业病防治的相关要求。

8.熟悉《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管理规范》等规范性文件中有关职业病防治的相关要求。

四、职业病防治政策与产业政策

1.了解我国职业病防治现状、问题及防治政策。

2.熟悉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的目标和主要任务。

3.了解《“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有关职业健康发展要求。

4. 了解《关于加强农民工尘肺病防治工作的意见》有关要求和任务。

5.了解国家有关产业结构调整的方向和重点,以及推广先进职业健康技术装备的目录。

6.了解《国务院关于实施健康中国行动的意见》有关职业健康保护行动内容

7.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有关用人单位职业健康保护的职责。

第二节 职业卫生检测与评价基础知识

一、职业卫生

1.掌握职业病防治的“三级预防”原则。

2.掌握防尘“八字方针”的内容。

3.掌握《职业卫生名词术语》(GBZ/T224)中常用职业卫生名词术语。

4.掌握职业病危害因素来源、分类、接触途径、理化特性及卫生学意义。

5.熟悉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接触方式与剂量-反应关系。

6.掌握职业卫生调查(含工作日写实)的内容、方法、程序及注意事项。

7.熟悉职业卫生工程防护设施及个体防护用品的种类、适用范围和选用原则。

8.熟悉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基本要求。

9.掌握《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2.1)、《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2.2)规定的职业接触限值类别、涵义及应用。

二、职业医学

1.掌握职业病、职业禁忌证、工作相关疾病、职业健康监护等名词术语。

2.了解职业病的发病条件和特点。

3.了解尘肺病的发病机制、主要临床表现及诊断原则。

4. 了解窒息性、刺激性气体的种类及所致职业中毒的发病机制、主要临床表现、急救措施及诊治原则。

5.了解苯及苯系物、正己烷、二氯乙烷等常见有机溶剂所致职业中毒的发病机制、主要临床表现、急救措施及诊治原则。

6.了解铅、汞、锰、镉、铬、砷等金属和类金属中毒的发病机制、主要临床表现及诊治原则。

7.了解职业性噪声聋的发病机制、主要临床表现及诊治原则。

8.了解职业性中暑的种类、发病机制、主要临床表现、急救措施及诊治原则。

9.了解其他职业病的主要临床表现及诊治原则。

三、职业流行病学

1.了解职业人群、职业卫生调查、工时记录、队列研究、病例对照研究等职业流行病学相关名词术语。

2.了解职业流行病学调查的主要方法。

3.了解职业流行病学的特点及其在职业卫生领域的应用。

四、工业毒理学

1.了解高毒物质、毒效应、毒物代谢动力学、靶器官、剂量-反应关系、毒理学安全性评价、半数致死剂量、危险度、危险度评估等工业毒理学常用名词术语。

2.了解工业毒理学的研究内容和方法。

3.了解工业毒理学在职业卫生领域的应用。

五、职业生理、心理及工效学

1.了解能量代谢率、劳动强度、劳动时间率、职业紧张等名词术语。

2.了解职业生理、心理及工效学的内容。

3.了解职业生理、心理及工效学在职业卫生领域的应用。

第三节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一、检测基础知识

1.掌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常用术语及定义。

2.熟悉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的工作程序。

3.了解国家职业卫生检测标准体系和内容。

4.掌握《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GBZ159)。

5.熟悉《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GBZ/T189)、《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GBZ/T192)、《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GBZ/T160、GBZ/T300)等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测定或测量方法及技术要求。

6.了解生物监测指标和检测标准方法。

7.掌握有害物质在工作场所空气中的存在状态以及分布特征。

8.掌握最高容许浓度、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的样品采集方法和结果计算。

9.掌握噪声分类方法及特征。

10.掌握电磁辐射的波长分布及特征。

二、空气中有害物质采样

1.掌握现场检测前期准备工作的主要内容,以及各种采样方式(采样管、活性炭管、滤膜)采样前流量校准。(包括实操)

2.掌握采样对象、采样方式、采样时段、采样数量的确定原则。

3.熟悉现场样品采集的质量控制方法和要求。

4.掌握采样记录的主要内容和注意事项。

5.掌握采样设备的性能测试与期间核查。

6. 熟悉各种收集器样品采集的方法、流量范围及应用注意事项。

7.掌握空气中总粉尘、呼吸性粉尘、金属、非金属及其化合物、有机化合物的采样方法。(包括实操)

8.掌握采样人员现场个体防护和仪器设备搬运过程的安全防护。

三、有害物质检测

1.掌握样品检测过程的质量控制方法。

2.熟悉各类空气样品的预处理方法和影响因素。

3.熟悉常见化学有害因素检测标准方法的技术要求。

4.了解紫外可见分光光度计、原子吸收光谱仪、原子荧光光谱仪、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原子发射光谱仪、离子色谱仪、气相色谱仪、液相色谱仪、离子选择电极仪等仪器设备的使用方法,以及对检测结果有影响的主要因素。

5.掌握一氧化碳、二氧化碳的检测方法和技术要点。

6.掌握紫外可见分光光度计、原子吸收光谱仪、原子荧光光谱仪、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原子发射光谱仪、离子色谱仪、气相色谱仪、液相色谱仪、离子选择电极仪的基本原理、仪器设备结构及在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中的应用。

四、粉尘检测

1.掌握总粉尘、呼吸性粉尘、粉尘分散度、石棉纤维等样品采集和检测技术。(包括实操)

2.掌握总粉尘、呼吸性粉尘、粉尘分散度、石棉纤维等测定方法的基本原理、主要仪器设备、测定步骤、计算方法。

3.熟悉滤膜总粉尘、呼吸性粉尘测定的增量要求。

4.熟悉焦磷酸法测定游离二氧化硅的方法、原理、测定步骤及注意事项。

5.了解总粉尘、呼吸性粉尘、粉尘分散度、石棉纤维等测定时的注意事项。

五、物理因素检测

1.掌握噪声(稳态噪声、非稳态噪声、脉冲噪声)、高温、超高频电磁场、高频电磁场、1Hz~100kHz电场和磁场、微波辐射、紫外辐射、激光辐射、手传振动的基本概念、测量参数、仪器设备。

2.掌握噪声、高温、1Hz~100kHz电场和磁场、微波辐射、紫外辐射、手传振的具体测量方法,包括现场调查、仪器准备、测点和测量位置选择、测量时间、测试步骤等。(包括实操)

3.熟悉超高频电磁场、高频电磁场、激光辐射的具体测量方法,包括现场调查、仪器准备、测点和测量位置选择、测量时间、测试步骤等。(包括实操)

4.掌握WBGT指数、电焊弧光有效辐照度、噪声、1Hz~100kHz电场和磁场的计算方法。

六、通风设施及建筑物卫生学测量

1.掌握新风量测定方法及换气次数计算方法。

2.掌握通风罩口平均风速测定方法及风量的计算方法。(包括实操)

3.掌握管道内压力、风速的测定方法。(包括实操)

4.了解管道内含尘量、除尘器性能的测定方法。

5.熟悉微小气候检测指标、检测标准和方法。

6.掌握工作场所采光、照度的测量方法。

七、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的质量控制

1.了解实验室质量管理体系及其要求。

2.了解职业卫生检测实验室资质认定对检测实验室的相应要求。

3.熟悉实验室内部质量控制内容和方法。

4.掌握职业卫生检测的通用技术要求。

5.熟悉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方法技术指标确认的方法和要求。

6.了解实验室外部质量控制的目的和作用。

第四节 职业病危害评价

一、评价基础知识

1.掌握职业病危害评价常用术语及定义。

2.熟悉国家职业病危害评价相关标准体系和内容。

3.熟悉职业病危害评价工作程序。

4.熟悉职业病危害评价的主要依据。

5.掌握职业病危害评价类型、范围和主要内容。

6.了解职业病危害评价应遵循的原则。

7.掌握职业卫生评价方案(含检测方案)的编制要求和主要内容。

8.熟悉常用评价方法的适用范围及应用注意事项。

9.掌握工程分析的主要内容。

10.掌握选择类比工程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11.熟悉检查表的编制与应用。

12.了解风险评估方法及在职业病危害评价工作中的应用。

二、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识别、分析与评价

1.掌握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识别方法及筛选原则。

2.掌握特殊作业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识别与分析。

3.掌握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水平计算方法与限值应用。

4.掌握职业病危害程度的分析与评价。

5.熟悉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的健康影响。

三、总体布局和工艺设备布局评价

1.掌握《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规定的总体布局与厂房设计的要求。

2.熟悉《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5083)、《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T12801)等标准中关于总体布局和工艺设备布局的主要内容和技术要求。

3.熟悉对涉及高温、噪声、振动、毒物等工作场所总体布局的特殊要求。

4.掌握风玫瑰图中相关符号的涵义以及读识风频玫瑰图的方法。

5.了解生产工艺评价的主要内容和原则。

四、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评价

1.掌握《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规定的工作场所基本卫生要求。

2. 熟悉《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T50087)、《工作场所防止职业中毒卫生工程防护措施规范》(GBZ/T194)、《工作场所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装置设置规范》(GBZ/T223)等标准规范的主要内容、控制措施的技术要求。

3.掌握防尘、防毒、防噪声与振动、防暑、防寒、防非电离辐射等职业病防护设施评价内容。

4.掌握职业病危害控制技术应遵循的优先顺序。

5.熟悉工业通风系统的分类、组成、特点及适用范围。

6.熟悉气流组织形式和气流组织原则。

7.熟悉局部排风装置设置原则。

8.熟悉噪声、振动、高温、低温、非电离辐射控制的基本方法和一般原则。

五、个体防护用品评价

1.熟悉《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GB/T11651)、《呼吸防护用品的选择、使用与维护》(GB/T18664)、《有机溶剂作业场所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使用规范》(GBZ/T195)、《护听器的选择指南》(GB/T23466)、《个体防护装备配备基本要求》(GB/T29510)、煤矿职业安全卫生个体防护用品配备标准》(AQ1051)等防护标准规范的主要内容和技术要求。

2.掌握个体防护用品评价的主要内容。

3.掌握个体防护用品的选用规则及注意事项。

4.了解个体防护用品的使用期限和报废要求。

六、应急救援设施评价

1.掌握《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规定的应急救援设施要求。

2.熟悉《工作场所防止职业中毒卫生工程防护措施规范》(GBZ/T194)、《密闭空间作业职业危害防护规范》(GBZ/T205)、《工作场所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装置设置规范》(GBZ/T223)等标准规范中有关应急救援的主要内容和控制措施技术要求。

3.熟悉应急救援设施评价的主要内容。

4.熟悉应急救援设施的分类和适用范围。

5.熟悉现场紧急处置设施和监测报警装置配备的具体要求。

6.掌握事故通风基本要求。

七、建筑卫生学和辅助用室评价

1.熟悉《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50033)、《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等标准规范中有关建筑卫生学和辅助用室的主要内容与技术要求。

2.熟悉建筑卫生学和辅助用室评价的主要内容。

3.掌握车间卫生特征分级的划分原则。

4.熟悉工作场所微小气候的评价指标。

八、职业卫生管理评价

1.熟悉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中有关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的要求。

2.熟悉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应遵循的原则和主要内容。

3.熟悉职业卫生管理评价的主要内容。

4.熟悉用人单位应建立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种类。

5.掌握《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中对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的设置要求。

6.了解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的主要内容。

九、职业健康监护评价

1.熟悉《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工业企业职工听力保护规范》等标准规范的主要内容和技术要求。

2.熟悉职业健康监护评价的主要内容。

3.熟悉职业健康检查的目的及类别。

4.熟悉用人单位开展职业健康监护人群的界定原则。

5.熟悉职业健康检查结果的种类及相应的处置要求。

6.熟悉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主要内容及管理要求。

7.了解尘肺病和职业性噪声聋的诊断标准和处理原则。

十、职业病危害评价质量控制

1.熟悉职业病危害评价的质量控制要求。

2.熟悉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的层次与内容。

3.熟悉合同评审的主要内容及要求。

4.熟悉评价方案和评价报告的审核要点。

第五节 典型行业职业病危害评价

一、化工行业

1.熟悉《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HG20571)、《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标准》(GB/T50493)等行业标准、规范。

2.了解原油加工、煤化工及烯烃、化学原料、化肥、农药、涂料、合成橡胶等制造业主要工艺流程、生产装置。

3.熟悉化工行业职业病危害特点。

4.熟悉化工行业职业病危害关键控制岗位及其防尘、防毒、防噪声、防高温控制措施。

5.掌握一氧化碳、硫化氢、氨、氯气、苯、光气等常见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职业接触限值及有毒气体报警装置的设置要求。

6.了解一氧化碳、硫化氢、氨、氯气、苯、光气等急性中毒以及化学灼伤的应急救援措施。

7.了解石油化工、煤化工气体防护站的设置要求。

8.熟悉检维修、密闭空间等作业过程职业病危害及防控措施。

二、冶金行业

1.熟悉《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职业卫生防护技术规范》(GBZ/T231)、《钢铁企业烧结球团防尘防毒技术规范》(WS/T769)、《焦化行业防尘防毒技术规范》(WS/T727)等行业标准规范。

2.了解炼铁、炼钢等黑色金属冶炼和铝冶炼、金冶炼等有色金属冶炼主要工艺流程、生产装置。

3.熟悉炼铁、炼钢等黑色金属冶炼和铝冶炼、金冶炼等有色金属冶炼职业病危害特点。

4.熟悉冶金行业职业病危害关键控制岗位及其防尘、防毒、防噪声、防高温控制措施。

5.掌握一氧化碳、氟化氢等有毒气体报警装置的设置要求。

6. 了解一氧化碳中毒、高温中暑的应急救援措施。

7.熟悉检维修、密闭空间等作业过程职业病危害及防控措施。

8.了解煤气防护站的设置要求。        

三、矿山行业

1.熟悉《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矿安全规程》《煤矿井下粉尘综合防治技术规范》(AQ1020)、《煤矿采掘工作面高压喷雾防尘技术规范》(AQ1021)、《煤矿职业安全卫生个体防护用品配备标准》(AQ1051)、《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通风技术规范 通风系统》(AQ2013.1)、《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通风技术规范 局部通风》(AQ2013.2)、《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通风技术规范 通风系统检测》(AQ2013.3)、《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通风技术规范 通风管理》(AQ2013.4)、《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通风技术规范 通风系统鉴定指标体系》(AQ2013.5)等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

2.了解煤矿、非煤矿山开采和选矿的主要工艺流程、生产设备。

3.熟悉煤矿、非煤矿山开采和选矿的职业病危害特点。

4.熟悉掘进面、采煤面、放煤口、转载点、破碎、支护作业综合防尘技术。

5.熟悉有色金属矿浮选、氰选、堆浸、电解过程中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以及防毒和应急措施。

6.熟悉爆破作业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及其工程防护、个体防护等防护措施。

7.掌握煤矿井上、井下作业场所测尘点的选择与布置要求。

8.了解井工矿山一氧化碳、二氧化碳、氮氧化物、硫化氢急性中毒及主要应急救援措施。

9.了解井下通风设计基本要求及井巷中的允许风流速度。

四、建材行业

1.了解《水泥工厂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GB50577)、《水泥生产防尘技术规程》(GB/T16911)、《水泥生产企业防尘防毒技术规范》(WS/T733)、《石材加工工艺防尘技术规范》(WS708)、《耐火材料企业防尘规程》(GB12434)等行业标准规范。

2.了解水泥、石材加工、耐火材料、陶瓷等建材行业主要工艺流程、生产设备。

3.熟悉水泥、石材加工、耐火材料、陶瓷等建材行业职业病危害特点。

4.掌握水泥、石材加工、耐火材料、陶瓷等建材行业职业病危害关键控制岗位及其防尘、防毒、防噪声控制措施。

5.熟悉检维修、密闭空间等作业过程职业病危害及防控措施。


第二部分 放射卫生检测与评价

第一节 放射卫生相关法律法规

一、放射卫生相关法律

1.熟悉《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放射卫生法律体系的框架和内容。

2.掌握职业病防治工作方针、工作机制和管理原则。

3.掌握用人单位在职业病防治方面的职责和职业病前期预防的规定。

4.掌握劳动过程中放射防护与管理的规定。

5.熟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6.了解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的规定。

7.了解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的规定。

8. 了解违反职业病防治相关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9. 了解劳动合同中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要求。

10.了解放射性废物排放、处置、贮存等相关管理规定。

11.了解其他法律中有关放射防护的规定。

二、放射卫生相关行政法规

1. 熟悉《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放射卫生相关行政法规。

2.掌握国家对放射源和射线装置分类管理原则。

3.熟悉生产、销售、使用、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场所警示标识、安全和防护设施设置要求。

4.了解辐射事故等级划分原则。

5.了解违反《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6.熟悉作业场所未成年工、童工特殊保护的规定。

7.熟悉女职工劳动保护的基本规定,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孕产期待遇等方面的有关规定。

三、放射卫生相关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1.熟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有关技术服务、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的规定。

2.熟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技术评审准则》《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工作规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工作规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档案管理规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实验室布局与管理规范》等有关机构资质条件、资质管理、执业规范和技术服务质量控制等要求。

3.熟悉《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用人单位职责的规定。

4.熟悉《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中关于放射工作人员从业条件与培训、个人剂量监测和职业健康检查等管理的相关要求。

5.掌握《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和《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

6.熟悉《放射源分类办法》和《射线装置分类》。

7.了解《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相关要求。

8. 熟悉《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和《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

9.了解《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管理规范》等有关职业病防治的相关要求。

四、职业病防治政策与产业政策

1.了解我国放射性职业病防治现状、问题和防治政策。

2.了解《“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有关职业健康发展要求。

3.了解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的目标和主要任务。

第二节 基础知识

一、核辐射物理学与辐射剂量学基础

1.掌握α、β和γ放射性衰变特点和放射性衰变规律。

2.掌握光子、带电粒子与物质相互作用及其穿透能力。

3.掌握比释动能、吸收剂量、当量剂量、有效剂量、待积有效剂量、个人剂量当量等剂量学量。

4.掌握原子核的结构,掌握放射性核素的表示方法及放射性同位素的概念。

5.掌握常见放射性核素(物质)特性:如半衰期、射线能量,掌握放射性活度的计算方法。

6.熟悉中子与物质相互作用的原理。

7.掌握密封放射源屏蔽计算方法。

二、放射生物学与辐射损伤学基础

1.掌握随机性效应和确定性效应(组织反应)的定义和特点。

2.熟悉传能线密度与相对生物效能。

3.熟悉影响辐射生物效应的有关因素。

4.熟悉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的种类。

5.了解线性无阈模型。

6.了解辐射致癌剂量-效应关系。

7.了解辐射致癌病因个体判断的PC/AS计算。

8.了解生物剂量学指标及评价。

9.了解低水平辐射兴奋效应。

10.熟悉外照射急性放射病分型及其主要临床表现。

11.了解辐射损伤的早期分类与处理原则。

12.了解辐射致癌人群转移模型及危险估计。

13. 了解常见辐射损伤的剂量阈值。

三、辐射防护基础

1.掌握辐射防护基本概念,常用名词术语定义。

2.掌握电离辐射基本特征,区分电离辐射与非电离辐射及天然电离辐射与人工电离辐射,典型人工辐射和天然辐射的年剂量。

3.掌握常用辐射量的单位、相互关系以及应用注意事项,常用辐射量的新旧单位换算,常用国际制单位词头使用规范等知识。

4.掌握放射防护的目的,放射防护的三项基本原则的含义。

5.熟悉“ALARA”原则。

6.掌握外照射和内照射的定义、防护原则和方法。

7.掌握职业人员与公众的个人剂量限值。

8.熟悉职业照射的定义、监测。

9.掌握放射防护量、实用量区分与应用。

10.掌握X、gb、中子射线防护适用的屏蔽材料和方法。

11.掌握工作场所分区及非密封源工作场所分级的原则。

第三节 放射防护检测

一、 放射防护检测基础知识

1.掌握放射防护检测分类、常用术语及定义。

2. 熟悉不同类型射线的检测仪器的性能要求、适用范围和使用方法(包括实操)。

3.熟悉基本核辐射探测器的基本类型和原理。

4.掌握放射防护检测的工作流程(包括实操)。

5.掌握测量点、采样点的选择原则(包括实操)。

6.掌握测量的数据处理。

7. 了解不确定度的定义。

8.熟悉现场检测前期准备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实操)。

9.熟悉检测方案的编制,能够根据给定的现场情况制订检测方案。

10.了解检测报告编制审核签发的基本流程。

11. 了解采样人员必要的个体防护。

二、 外照射防护检测

1.掌握外照射测量的测量参数及其含义。

2.掌握涉及外照射工作场所X射线、γ射线中子和β射线的放射防护检测方法。

3.熟悉《密封放射源及密封γ放射源容器的放射卫生防护标准》(GBZ114)、《X射线衍射仪和荧光分析仪卫生防护标准》(GBZ115)、《工业X射线探伤放射卫生防护要求》(GBZ117)、《油(气)田非密封型放射源测井卫生防护标准》(GBZ118)、《含密封源仪表的放射卫生防护要求》(GBZ125)、《X射线行李包检查系统卫生防护标准》(GBZ127)、《工业γ射线探伤放射防护标准》(GBZ132)、《γ射线和电子束辐照装置防护检测规范》(GBZ/T141)、《油(气)田测井用密封型放射源卫生防护标准》(GBZ142)、《货物/车辆辐射检查系统的放射防护要求》(GBZ143)、《γ射线工业CT放射卫生防护标准》(GBZ175)等外照射测量具体测量方法。

4.掌握不同场所外照射的剂量率限值。

三、内照射监测

1.掌握《职业性内照射个人监测规范》(GBZ129)内照射监测的主要方法。

2.掌握涉及内照射工作场所的内照射监测方法。

3.了解内照射剂量的估算方法。

四、表面污染检测

1.掌握表面污染测量的测量参数及其含义。

2.掌握《表面污染测定 第1部分: β发射体(Eβmax>0.15MeV)和α发射体》(GB/T14056.1)中表面污染测量具体测量方法。

3.掌握表面污染检测结果计算方法。

4. 掌握α、β表面污染控制水平。

五、个人剂量监测

1.掌握个人剂量监测的基本概念、测量参数。

2.掌握个人剂量计的种类、选择和使用方法。

六、氡及其子体测量

1.掌握氡的基本特性,氡及其子体的衰变类型。

2.掌握氡浓度、平衡当量氡浓度、α潜能浓度、平衡因子和工作水平月等五种氡浓度的定义及表示方法。

3.熟悉上述五种氡浓度表示量之间的换算关系。

4.了解常用的氡及子体测量装置。

5.了解主动式、被动式氡个人剂量计。

6. 掌握工作场所氡及其子体的测量方法。

7. 掌握工作场所氡及其子体的控制水平。

七、放射性活度测量

1.熟悉γ能谱检测的基本原理。

2.熟悉γ能谱测量方法。

3.了解α、β放射性核素检测基本原理及检测方法。

第四节 放射性职业病危害评价

一、放射性职业病危害评价基础知识

1.掌握放射性职业病危害评价常用术语及定义。

2.熟悉放射性职业病危害评价的主要依据。

3.掌握屏蔽计算、检查表、类比等常用放射性职业病危害评价方法。

4.掌握工程分析的主要内容。

5.了解放射性职业病危害评价目的、意义及遵循的原则。

6.熟悉放射性职业病危害评价的类型和特征。

7.熟悉放射性职业病危害评价程序、内容和要求。

8.熟悉放射性职业病危害评价范围的界定、评价单元的划分原则和方法。

9.熟悉评价方案的编制内容及要求。

10.掌握资料收集和现场调查的主要内容。

二、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识别与分析

1.掌握辐射源项和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识别与分析。

2.掌握五类放射源与三类射线装置分类、非密封源工作场所分级。

3.了解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因素行业分布。

三、放射防护设施评价

1.掌握放射工作场所分区、非密封源工作场所分级在放射防护设施评价中的应用。

2.掌握剂量限值、控制水平、年剂量管理目标值等含义和要求。

3.掌握岗位接触水平评价的涵义和内容。

4.掌握点源、线源、面源等辐射源项的放射防护屏蔽计算方法。

5.熟悉外照射、内照射及表面污染防护设施。

6.熟悉放射防护设施现场调查内容。

7. 熟悉放射防护设施的评价。

8.了解相关标准中有关放射防护设施的基本要求。

9.了解放射防护设施相关标准规范。

四、个体防护用品评价

1.掌握个体防护用品评价的主要内容。

2.掌握个体防护用品的分类和适用范围。

3.掌握个体防护用品的选用规则及应注意事项。

4.熟悉个人剂量报警仪的佩戴要求。

五、总体布局和工艺设备布局分析与评价

1.掌握总体布局和工艺设备布局评价的主要内容及要求。

2.熟悉相关标准中有关总体布局和工艺设备布局的一般要求。

3.了解总体布局、生产工艺和设备布局分析与评价。

4.了解总体布局、生产工艺和设备布局的评价方法。

六、建筑卫生学和辅助用室分析与评价

1.熟悉建筑卫生学和辅助用室分析与评价的主要内容及要求。

2.熟悉相关标准中有关建筑卫生学和辅助用室的一般要求。

3.了解建筑卫生学和辅助用室分析与评价的依据。

4.了解建筑卫生学和辅助用室的评价方法。

七、职业卫生管理评价

1.熟悉《职业病防治法》及行政法规中有关对用人单位放射卫生管理的一般要求。

2.熟悉放射卫生管理评价的主要内容及要求。

3.熟悉用人单位应建立的放射卫生管理制度。

4.熟悉《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等关于电离辐射警示标识的设置要求。

5.了解放射防护培训的主要内容及要求。

6.了解放射卫生管理评价的依据。

八、个人剂量监测评价

1.掌握《职业性外照射个人监测规范》(GBZ128)和《职业性内照射个人监测规范》(GBZ129)中关于个人剂量监测的相关要求。

2.熟悉个人剂量监测档案的管理要求。

3.了解对过量受照人员的分析与评价。

九、职业健康监护分析与评价

1.掌握《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235)中关于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周期、主要内容和特殊检查项的有关内容。

2.掌握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评价的主要内容。

3.熟悉职业健康检查结果的后续处置要求。

4.熟悉放射工作人员非适任性的分析与评价。

5.熟悉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主要内容。

6.了解确定职业健康监护的医学检查方法和检查指标的方法。

7.了解职业健康检查报告的主要内容。

8.了解职业健康检查年度计划的制定。

9.了解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健康影响。

十、放射性危害评价质量控制

1.熟悉职业病危害评价的质量控制要求。

2.熟悉合同评审的主要内容及要求。

3.熟悉评价方案和评价报告的审核要点。

第五节 典型行业领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评价

一、核电站

1.熟悉《核动力厂环境辐射防护规定》(GB6249)、《核电厂总平面及运输设计规范》(GB/T50294)、《核电厂职业照射监测规范》(GBZ232)、《核电厂辐射控制区出入口设计准则》(NB/T20136)、《压水堆核动力厂厂内辐射分区设计准则》(NB/T20185)、《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规范第1部分:核电厂》(GBZ/T220.1)等标准规范的要求。

2.掌握核电站辐射防护评价中的剂量限值和年剂量管理目标值。

3.了解核电厂总体布局、工艺流程、生产设施及设备布局。

4.了解核电站正常运行期间和大修期间的辐射源项及其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特点。

5.熟悉核电站采取的主要辐射防护设施和辐射监测。

6.熟悉核电厂接触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岗位和关键控制岗位。

7.熟悉核电站工作人员个体防护用品的配置。

8.了解核电厂可能发生事故种类和应急救援措施。

二、放射性矿山

1.熟悉《铀矿冶辐射防护和辐射环境保护规定》(GB23727)、《铀矿冶辐射环境监测规定》(GB23726)、《核工业铀矿冶工程设计规范》(GB50521)、《铀矿冶辐射防护规定》(EJ993)等标准规范的要求。

2.掌握放射性矿山评价工作人员剂量限值和导出控制浓度约束值。

3. 了解放射性矿山的生产工艺、生产设施和生产布局。

4.熟悉放射性矿山的辐射源项来源与分布,及其主要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特点。

5.熟悉放射性矿山采取的辐射防护设施与辐射防护要求。

6.熟悉放射性矿山的辐射监测设施。

7.熟悉矿山各岗位接触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情况及关键控制岗位。

8.熟悉矿山各岗位个体防护用品的配置。

9.熟悉氡及其子体放射防护评价方法。

10.了解钍矿及伴生放射性矿的辐射源项和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因素。

三、大型辐照装置

1.熟悉《g辐照装置设计建造和使用规范》(GB17568)、《水池贮源型g辐照装置设计安全准则》(GB17279)、《γ辐照装置的辐射防护与安全规范》(GB10252)、《g射线和电子束辐照装置防护检测规范》(GBZ141)、《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规范第3部分:γ辐照加工装置、中高能加速器》(GBZ/T220.3)等标准规范的要求。

2.掌握辐照装置评价的放射防护控制值。

3.熟悉辐照装置的组成、布局和工艺流程。

4.熟悉大型辐照装置辐射源项和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特点。

5.掌握辐照装置辐射防护设施、安全联锁措施和辐射监测设施。

6.掌握辐照装置屏蔽验证计算方法。

7. 熟悉大型辐照装置各岗位接触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情况和关键控制岗位。

8.了解辐照装置事故和应急救援措施。

四、加速器

创建时间:2021-09-09
浏览量: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