鸿顺(沧州渤海新区)商砼有限公司绿色环保搅拌站、环保公路材料沥青混凝土搅拌站项目(一期)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建设单位 |
鸿顺(沧州渤海新区)商砼有限公司 |
项目名称 |
绿色环保搅拌站、环保公路材料沥青混凝土搅拌站项目(一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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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类型 |
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
报告编号 |
RTZP20180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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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 联系人 |
贾宪超 |
建设单位 地址 |
沧州渤海新区通六路以东新307国道以南渤海新区建材园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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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项目组 |
项目负责人 |
王姗 |
检测项目组 |
采样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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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编制人 |
王姗 |
检测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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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组成员 |
刘站飞、牛天芳、刘玺 |
报告编制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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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审核人 |
刘振中、商红民 |
报告审核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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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调查人员 |
王姗、牛天芳 |
调查日期 |
2018.7.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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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查人员 |
王姗、牛天芳 |
复查日期 |
2018.8.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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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样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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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样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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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测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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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测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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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简介 |
该项目建设内容为:新建240生产线2条,建设办公室、食堂、生产维修及实验室用平房,全封闭式料棚等其他配套设施。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安监总安健〔2012〕73号)和《河北省安全监管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的通知》(冀安监管职健〔2012〕90号)规定,该项目属于“非金属矿物制品”中“石膏、水泥制品及类似制品制造”,属于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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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存在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 及检测结果 |
工艺过程单元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矽尘、其他粉尘、水泥粉尘、石灰石粉尘、一氧化碳、甲烷、电焊烟尘、锰及其化合物、氮氧化物、臭氧、紫外线、噪声、高温。需重点进行控制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矽尘、其他粉尘、噪声。 本次共检测职业病危害因素3种,包括:矽尘、其他粉尘、噪声;其中搅拌楼四层皮带头维修工所接触的矽尘总尘超限倍数超标,原料棚验料员接触的矽尘总尘超标,装载机司机室装载机司机所接触的噪声声级超标,其余岗位操作人员所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强度均符合GBZ 2.1-2007《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和GBZ 2.2-2007《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2部分:物理因素》的规定。 复检结果为:本次共复检职业病危害因素1种,矽尘。巡检搅拌楼四层的维修工及原料棚的验料员所接触粉尘的浓度均符合GBZ 2.1-2007《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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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与建议 |
1、进一步完善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并保证作业场所设置的警示标识可被清晰识别,若出现模糊不清或掉落等情况,应及时采取措施。 2、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现状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本单位的职业卫生档案并向从业人员公布。 3、作业场所发生急性职业危害事故时,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报告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4、企业应按制度规定定期为员工发放个人防护用品,及时组织教育培训,督促上岗人员佩戴个人防护用品,尤其是噪声超标装载机司机。 5、在日常职业病危害监测或定期检测、评价过程中,若发现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和治理。 6、不得安排未成年人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从业人员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从业人员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从业人员,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从业人员,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7、建议监督完善各项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跟踪调查记录,确保各项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执行到位。 8、加强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切实完善并实时更新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9、应按照《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安监总局令第48号)第八条第一款规定:“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的,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进行职业危害申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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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组评审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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